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员工考勤暂行规定(草案)

来源:中国城市燃气协会     发布日期:2024-11-13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员工的考勤管理,维护本会工作秩序,保障员工合法权益,确保本会各项任务的完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与本会签订劳动合同关系的员工。

  第三条 按照国务院和北京市有关工作时间的规定,标准工时工作制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不超过40小时、每周公休2天。法定节日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四条 本会采取“定时工作制”的方式。在保证本会统一工作日的情况下,员工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轮休调休等方面作适当调整。

  第五条 员工应遵守工作时间安排,合理安排出行时间及方式,不迟到、不早退,遇特殊情况及时请假。工作时间内不得从事与工作无关的活动。员工考勤情况作为个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以及奖惩的参考因素。

  第六条 迟到或早退无论时间长短,都应向所在部门负责人说明缘由,超过1天应补办请假手续,并根据请假缘由记录假期类型,依次由分管负责人审批后报本会综合办公室备案,未履行相关请假手续的,按旷工记录。

  第七条 员工请假3天及以下,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请假3天至5天(含5天),依次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秘书长逐级审批;请假5天以上(不含5天)依次由所在部门负责人、秘书长、理事长逐级审批。部门负责人及以上员工请假须由秘书长及理事长审批。

  第八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况,按旷工处理:

  (一)未请假不到岗期间;

  (二)请假未获准不到岗期间;

  (三)有假条但未履行请假手续缺勤期间;

  (四)请假期满不履行续假手续不到岗期间;

  (五)不服从岗位工作安排,拒不到岗期间;

  (六)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情况。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会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员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员工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150%的工资报酬;

  (二)公休假日安排员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200%的工资报酬;

  (三)法定节日安排员工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


  第二节  病假的管理

  第十条 病假是指员工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经医院诊断需要停止工作,并经单位批准及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的休假。

  第十一条 病假的计算

  连续病休的,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按病休日计算。员工工作日患病达到半日,按2个半日折合1日累计计算。

  第十二条 病假应履行相关请假程序后方可休假,特殊情况可后期补齐相关请假手续。

  (一)病假申请程序

  申请病假时应由员工提供相关证明,履行请假手续,依次由分管负责人审批后报本会综合办公室备案。其中:

  慢性病应提前3个工作日履行请假手续。急性病、突发性疾病允许当日口头申请病假,就诊后于5个工作日内补交相关材料,履行请假手续。特殊情况下经本会领导批准,提交相关材料的时间可延长至请假周期结束。未经批准休病假或未按照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旷工。

  员工病假休满1个月还需继续休假者,需提供医院相关证明,依次由分管负责人审批后报本会综合办公室备案。

  (二)病假资料的提交

  员工因病向本会提交病假资料,原则上应由员工本人自行提交,确因病情或其他原因无法自行提交的,可委托亲属代为提交。病假需提交材料包括:

  1.医疗机构挂号相关单据及材料;

  2.医疗机构开具的建议休假证明、诊断证明原件;

  3.员工因公出差、探亲、年休假、婚假等期间生病,不能按时回岗工作的须提供医疗机构的建议休假证明、诊断证明原件。

  (三)不作为病假认定的情形

  1.员工在工作时间就诊应严格掌握就诊时间,看病前告知分管负责人,每月看病不超过2次,每次占用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可按出勤对待;

  2.因违反治安管理规定或自杀、自残、酗酒、打架斗殴等导致需要停工治疗的;

  3.员工在就诊前后,不能提供真实的病假资料,或提供病假资料不全的;

  4.其他违背诚信原则,骗取病假的。

  上述第3至4项情形,经本会确认属实,按旷工处理。


  第三节  事假的管理

  第十三条 事假是指员工因私事需本人料理,在工作日内请假并经批准的休假。1个年度内累计事假天数原则上不超过30天。

  第十四条 事假的申请程序

  请事假应由员工事先履行请假手续,依次由分管负责人审批后报本会综合办公室备案。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时,须当天通知分管负责人,次日补办请假手续。经批准的事假期满后,仍不能上班,按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未经分管负责人批准或认定的事假,或员工未办理事假续假手续,经本会告知后仍拒不出勤的,一律按旷工认定。


  第四节  带薪年休假的管理

  第十五条 员工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可享受带薪年休假。新参加工作的员工在试用期期满后可按照工龄享受带薪年休假。

  第十六条 员工工龄已满1年不满10年,年休假5天;已满10年(含10年)不满20年,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含20年),年休假15天。法定节日、公休假日及按国家政策享受的婚、丧、产、探亲假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十七条 员工请年休假应事先履行请假手续,依次由分管负责人审批报本会综合办公室备案。


  第五节  婚、丧假的管理

  第十八条 婚假

  (一)婚假是指员工结婚享受的假期;

  (二)法定婚假为3天;初婚符合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除3天婚假外另奖励晚婚假7天,合并婚假为10天,婚假应在结婚时一次性使用,不得分期使用。原则上员工应在领取结婚证后18个月内休完婚假,如确因工作原因不能休假的,可酌情延长请假时限。 

  (三)婚假应由员工提供结婚证书,履行请假手续,依次由分管负责人审批后报本会综合办公室备案。

  第十九条 丧假

  (一)丧假是指员工直系亲属死亡,按规定给予处理丧事的假期。

  (二)员工的父母、公婆、岳父母、夫(妻)、子女死亡时给予丧假5天。员工及其配偶的外祖父、外祖母、祖父、祖母死亡时给予丧假1天。

  (三)丧假应由员工履行请假手续,依次由分管负责人审批后报本会综合办公室备案。特殊情况不能事先请假时,须当天通知分管负责人,回岗后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第六节  探亲假的管理

  第二十条 为照顾员工与异地居住的配偶、父母团聚,符合条件的员工可申请休探亲假。

  (一)探亲假应由员工事先履行请假手续,依次由分管负责人审批后报本会综合办公室备案。

  (二)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的员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员工结婚当年不得享受探望配偶的探亲假);未婚员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予假期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员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两年假期可以合并使用,假期为45天;已婚员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予假期一次,假期为20天。

  员工在试用期期间不享受探亲假,试用期在上半年期满,当年可享受探亲假;试用期在下半年期满,当年不享受探亲假。

  (三)员工回家探亲时,因患危、重病或遇有紧急事情不能如期销假,应取得当地医疗机构的证明,超假时间方能作为病假或事假处理,否则按旷工处理;探亲往返旅途中,遇到意外交通事故,例如塌方、洪水冲毁道路等,造成交通停顿,以致员工不能按期返回工作岗位的,持有当地交通部门证明,经分管负责人核准,其超假日期可以算作探亲路程假期。但往返途中因转车、候车延误的时间,应按事假处理。无故超假或弄虚作假延长假期的,超假时间按旷工处理。


  第七节  产假、晚育假与哺乳时间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产假是指女员工在分娩、流产期间享有的带薪假期;是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给员工生育津贴的休假时间。

  (一)已婚女员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8天。产假时间按自然天数计算,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女员工妊娠不满16周(含)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妊娠16周以上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怀孕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正常生育产假98天,其中包括产前休假15天。 

  第二十二条 晚育假是指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孩子视为晚育,晚育者除享受规定的产假外另给晚育奖励假30天。

  晚育奖励假由夫妻双方一方享受。晚育奖励假由本本会员工享受的,还需由其配偶所在单位相关部门出具未休晚育假的书面证明。 

  女员工生育同时符合难产、多胞胎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的产假天数累加计算。

  第二十三条 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给予每个工作日1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1小时。

  对哺乳不满1周岁婴儿的女员工因特殊原因确实不能保证其每天的哺乳时间,在女员工自愿的前提下,其哺乳时间可以集中使用,集中使用期间算作工作时间。

  第二十四条 产假、晚育假与哺乳时间由员工事先履行请假手续,依次由分管负责人审批后报本会综合办公室备案。


  第八节  工伤假的管理

  第二十五条 工伤假是指经确认因公负伤员工为恢复体力而进行治疗、休养所需要的假期。

  工伤假须凭医院诊断证明履行请假手续。对没有医院证明、超假不上班或不履行请假手续者按事假处理,情节严重的按旷工处理。

  工伤假由员工履行请假手续,依次由分管负责人审批后报本会综合办公室备案。


  第九节  公假的管理

  第二十六条 公假是指员工由于正当理由未从事本单位工作的时间,视为公假。

  (一)公假的包含范围及请假程序

  1.公假的范围包括:凭免疫通知单携父母、子女去防疫站;员工凭子女所在学校通知单开家长会;员工搬家,凭住房证或正规房屋租赁合同(准假2天);员工本人宿舍维修及公用设施安装,家中无人但又确需留人处理;产前检查等。

  经本会批准的员工自主安排的学习考试、献血以及从事其他非工作的活动时间可视为公假,并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准假。

  2.员工请公假须附有证明材料,履行请假手续,依次由分管负责人审批后报本会综合办公室备案。公假1个月内原则上不超过3天,超出天数经批准可按事假处理。

  (二)员工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社会活动包括:

  1.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

  2.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

  3.出任人民法院证明人;

  4.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

  5.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第十节  路程假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路程假是指员工在休探亲假、婚假及丧假时,按照实际需要给予的假期。

  (一)路程假的包含范围及请假程序

  1.路程假的范围包括:员工结婚时一方在外地工作并在外地办理婚事的;员工的配偶、本人及配偶的父母、子女、员工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外地死亡需亲自去处理的;员工按规定去外地探亲的,如路程较远且搭载交通工具不便利。

  2.路程假由员工履行请假手续,依次由分管负责人审批后报本会综合办公室备案。路程假天数与目的地远近及往返交通情况有关,一般不超过两天。


  第十一节  假期时间的计算

  第二十八条 员工的病假、产假、晚育假、工伤假、探亲假均包括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婚假、丧假、带薪年休假不包括法定节日和公休假日。


  第三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退休返聘人员按照返聘协议相关条款执行。借调人员的考勤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本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以及与今后国家下发的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相悖之处,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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