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许昌市水利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的通知

来源:许昌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2026-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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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许昌市水利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下管线保护防范第三方施工破坏的通知

许建发〔2026〕 35号


各县(市、区)市政工程建设和管护主管部门:

近期,我市市政工程施工中燃气、供水、排水等地下管线被破坏事件多发,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地下管线保护工作,规范地下管线设施建设工程施工行为,防范施工破坏地下管线设施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遏制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落实地下管线权属单位(企业)主体责任

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要全面摸清地下管线分布,充分了解地下管线位置、高程、管径等详细内容,完善地下管线标志和警示标志,增加高风险区域警示标志标识密度。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要指定专人采集和登记施工区域信息,巡线人员要对照信息做好重点区域的巡视,发现施工单位未经审批进行施工作业,要立即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在地下管线范围内存在第三方施工作业行为的,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配合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及时提供地下管线位置、高程、管径等相关信息,并签订三方地下管线保护协议,参与制定地下管线保护方案和应急预案;施工前,要对地下管线进行现场交底并做出明确的标识;施工时,要指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发现施工单位不规范操作时,应立即制止,若制止无效,及时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二、明确参建各单位职责

(一)工程项目建设单位

1. 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

2. 建设单位应通过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查明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相关情况,将情况及时提供给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3. 对地下管线位置不明、资料存疑的施工区域,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施工、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等,进行人工开挖探孔,探明地下管线位置,划定安全防护范围。严禁无资料盲目施工。

4. 施工范围或者毗邻区域内有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签订三方地下管线保护协议,组织制定地下管线保护方案和应急预案。牵头组织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承诺书。开工后,及时将项目开工信息告知相关地下管线权属单位。

5. 加强对施工、监理单位施工过程的履约管理,严格按照合同规定对施工、监理人员未到位、未履职的情况进行处罚,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当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发现未进行地下管线交底或未按照地下管线施工安全保护方案施工的,立即要求施工单位停止施工。

(二)工程项目勘察单位

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有地下管线及设施的真实信息,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现场勘察作业前,须编制勘察阶段地下管线保护专项安全方案,合理布设勘探孔位,主动避让既有地下管线;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流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地下管线及附属设施的安全。勘察成果文件必须真实、准确标注探明的各类现状地下管线位置、范围及风险隐患,明确施工避让及防护建议,勘察单位应当对勘察成果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三)工程项目设计单位

设计单位应严格遵守相应的国家标准,严格按照相关规划,依据完整、有效的地下管线普查资料、勘察实测成果开展方案及施工图设计。设计阶段须优先优化总体方案、平纵断面、基础布局,最大限度避让燃气、热力、高压电力、重要通信等关键地下管线,从源头降低施工破坏风险。对确实无法避让的地下管线,必须专项开展地下管线保护设计,细化悬吊、支护、隔离、加固、迁改、监测等具体技术措施。积极参与图纸会审、地下管线综合交底,充分吸纳权属单位意见;施工期间及时做好设计答疑、变更优化,遇现场地下管线与图纸不符情况第一时间出具技术处置方案,严禁擅自简化地下管线防护标准、降低安全等级。

(四)工程项目施工单位

1. 根据了解的地下管线的实际走向和埋设深度等情况,必要时可采用人工探查的方式进行复核确认,探明地下管线并经权属单位确认后再施工。

2. 施工单位要做好现场施工安全交底,加强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可能影响地下管线的,施工前应及时通知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派人到现场监护,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避免盲目开工、冒险施工。施工时,要严格按照已经审批的施工组织设计与地下管线保护方案的要求进行施工。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现场地下管线位置与掌握情况不相符的,应立即停止施工,通知建设单位和相应的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到场处置。

3. 加强对现场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保证施工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置技能,全面提升安全生产意识。

4. 施工机械涉及地下管线作业的,必须派专人现场指挥,做好安全防护和技术指导。禁止在地下管线中心两侧安全范围内进行机械挖掘、铲推和碾压作业,不准在地下管线埋设较浅的地面上倾卸重物和过往车辆。

5. 施工过程中发生破坏地下管线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启动应急处置措施,并及时向地下管线主管部门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报告。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或应急救援队伍抢险维修时,施工单位应当积极配合,协助做好抢险维修工作。

(五)工程项目监理单位

1. 监理单位要将工程涉及地下管线安全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明确安全监管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

2. 监理单位要会同施工单位对地下管线资料进行核查,发现地下管线资料和实际情况不符的,应立即停止施工,及时向建设单位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报告。

3. 督促施工单位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查,对发现的各类影响地下管线安全运行的隐患,应书面通知施工单位,并督促其立即整改;情况严重的,监理单位应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施工单位停工整改,同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工程所在地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4. 监理人员在施工现场对工程涉及地下管线关键部位施工时,需进行旁站,做好监理记录。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事前审批和事中事后监管

建设单位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向属地主管部门申请道路占用挖掘许可。

地下管线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在建项目地下管线保护的监督管理,督促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在建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编制地下管线保护方案并签订三方地下管线保护协议;组织开展施工期间地下管线专项检查,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督促地下管线权属单位落实主体责任、细化安全管理措施、提高巡检频次、落实地下管线交底和现场监护工作。

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施工许可承诺事项的监督管理,及时查验地下管线保护方案和三方地下管线保护协议;对涉及重大地下管线安全的项目,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大对参建各方执行地下管线保护方案情况的监督抽查力度,督促落实地下管线安全责任。

(二)严肃查处破坏地下管线的违法违规行为

针对工程施工破坏地下管线的行为,建立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相衔接的联动执法机制。对未采取地下管线保护措施导致破坏地下管线的违法违规行为,由建设主管部门或地下管线主管部门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依法查处;对于造成地下管线损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需办理施工许可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取得许可后方可进场施工,施工期间严格按照许可条件、时间、范围进行施工。违反上述规定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三)提高地下管线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能力

勘察、施工、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分别制定地下管线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储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提高地下管线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能力。对地下管线复杂、风险重大的建设工程项目,勘察、施工、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当制定专项应急预案。

施工期间一旦发生地下管线安全事故,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通知建设单位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并启动应急预案,立刻采取疏散人员、设置警戒等防止事故扩大的应急措施,并无条件会同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和有关部门做好现场抢修工作,不得因抢修经费等问题影响抢修进度;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在发现或接到地下管线安全事故信息后,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队伍进行抢修,并按规定及时向地下管线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应当按规定立即赶赴现场,并按照应急预案开展处置工作。

(四)加强地下管线保护警示教育和宣传

建设及地下管线主管部门要定期组织修订、整理地下管线保护相关文件,组织参建单位和地下管线单位进行培训和典型案例警示教育。参建单位在项目开工前应组织开展地下管线保护培训工作。鼓励各有关单位通过电视媒体、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等开展地下管线保护领域法治宣传、地下管线保护知识宣传。

许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许 昌 市 水 利 局

2026年8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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