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 广西南丹、安徽芜湖案例分享

来源:中国建设报      发布日期:2026-06-21

2023年8月9日,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重要指示批示要求,经国务院领导同志同意,国务院安委会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部署“大起底”排查、全链条整治城镇燃气领域风险隐患。按照方案部署:“对排查整治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要加大打击力度,影响恶劣的要依法从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公开曝光一批典型执法案例,强化震慑效力,形成严厉惩处违法违规行为的高压态势”。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以来,各部门、各地区、各相关企业积极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入开展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打击力度,取得阶段成效,共关停燃气经营企业2210家、充装企业95家,查处“黑窝点”1206处,查封处置“黑气瓶”5.89万支。为加强执法案例曝光、强化震慑作用,将在本专栏陆续发布各地典型执法案例。

广西南丹查处陆某等

无证加注液化天然气案

2025年2月18日,执法人员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南丹县芒场镇巡查时,发现G210国道巴平段新设加气站在加注燃气。经查,陆某、韦某某、邓某某3人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擅自使用槽罐车为大型货车加注液化天然气,存在无证经营的问题。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45条,结合《广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3)》,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燃气经营行为;没收违法经营的42.5立方米(8.48吨)天然气;对3名当事人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安徽芜湖查处鲁某某

非法经营液化气案

2025年9月12日,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开展针对非法经营瓶装燃气的执法行动时,抓获不具备燃气经营资质的鲁某某,现场扣押赃款1.27万元、厢式货车1辆、液化气钢瓶149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第25条第1款、第27条、第67条第3款、第52条、第53条第1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条,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于2026年1月14日对其依法进行判决:被告人鲁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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