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报道
保定市徐水区燃气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来源:徐水融媒 发布日期:2026-05-18
保定市徐水区燃气安全举报奖励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城乡燃气安全监督管理,畅通社会监督举报渠道,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燃气安全隐患排查整治的积极性,严厉打击燃气领域违法违规行为,有效防范化解燃气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区燃气安全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区燃气安全监管职责范围内,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燃气生产、储存、经营、运输、使用、设施维护等环节安全隐患及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核查、奖励及管理工作。
第三条 燃气安全举报奖励工作遵循属地管理、依法处置,实名举报、精准奖励,严格保密、保障权益,公开公正、规范高效的原则,鼓励全社会共同参与燃气安全监督,构建全民共治的燃气安全防控体系。
第二章 举报受理范围
第四条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发现以下燃气安全隐患及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向住建部门举报:
(一)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燃气经营、储存、充装、销售活动,非法设立“黑气点”、燃气储存窝点的;
(二)使用超期未检、报废、翻新、不合格气瓶,违规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过期气瓶的;
(三)餐饮场所、商住混合体、人员密集场所等未按规定安装燃气泄漏报警装置、防爆通风设备,或相关装置损坏、未正常运行的;
(四)擅自改装、迁移、拆除、占压燃气管道、计量表等燃气设施,私接私改燃气管道、盗用燃气的;
(五)在地下、半地下、密闭空间违规使用、储存燃气,同一空间混合使用燃气与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六)第三方施工未采取保护措施,破坏燃气管道及附属设施的;
(七)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不合格燃具、连接软管老化、超长、穿墙使用的;
(八)燃气经营企业违规向无资质单位、个人供气,未按规定开展入户安全检查、隐患整改告知的;
(九)其他违反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存在安全风险的行为。
第三章 举报方式与受理
第五条 举报渠道
(一)电话举报:0312-8670076;
(二)线上举报:xsqrqb8670076@163.com。
第六条 举报要求
(一)提倡实名举报,举报人需提供真实姓名、有效联系方式,便于核查核实、结果反馈及奖励发放;
(二)举报内容需真实客观、线索清晰,明确举报事项发生地址、具体情况,可提供照片、视频等佐证材料;
(三)举报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恶意举报,否则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 受理登记
区住建局燃气安全管理部门指定专人负责举报受理工作,接到举报后,对举报信息进行详细登记,建立举报台账,明确举报时间、内容、联系人及线索信息,确保全程可追溯、可核查。
第四章 举报核查与处置
第八条 分级核查
对受理的有效举报,燃气安全监管及时组织人员开展现场核查:一般隐患24小时内完成核查,重大安全隐患立即赶赴现场核查;涉及跨部门、情节严重的,联合应急、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开展联合核查。
第九条 处置整改
经核查属实的举报事项,依法依规责令责任主体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重大安全隐患,当场采取关停、清移、管控等应急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条 结果反馈
举报事项核查处置完毕后,3个工作日内将核查结果、处置情况反馈给实名举报人。
第五章 奖励标准与发放
第十一条 奖励认定
实名举报、经核查属实,且未被住建部门掌握的燃气安全隐患及违法违规行为,按照首报有奖、一案一奖,就高不重复原则,给予举报人现金奖励。
第十二条 奖励标准
(一)举报一般安全隐患,给予50-200元奖励;
(二)举报较大安全隐患、轻微违法违规行为,给予200-500元奖励;
(三)举报重大安全隐患、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给予500-2000元奖励;
(四)举报线索特别重大,有效避免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的,给予2000-5000元重奖。
第十三条 不予奖励情形
(一)举报事项已被监管部门发现、立案查处或纳入整改计划的;
(二)举报线索模糊、无法核查核实的;
(三)燃气监管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举报的;
(四)匿名举报或无法核实举报人身份的;
(五)同一事项已获得其他部门奖励的;
(六)恶意举报、诬告陷害的。
第十四条 奖励发放
(一)核查属实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奖励资格、金额审核审批;
(二)审批通过后,3个工作日内通知举报人领取奖励;
(三)举报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30日内现场领取或通过银行转账领取,逾期未领取视为自动放弃;
(四)建立奖励发放台账,全程规范存档,专款专用、足额发放。
第六章 保密与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保密管理
住建部门对举报人个人信息、举报内容全程严格保密,严禁向被举报单位、个人及无关人员泄露,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公开举报人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责任追究
(一)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二)受理、核查工作人员推诿拖延、徇私舞弊的,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三)举报人恶意举报、诬告陷害,扰乱工作秩序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由保定市徐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