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报道
绍兴市:以案为鉴“敲警钟”,安全供气“防未燃”
来源:绍兴城市管家 发布日期:2026-05-10
为严厉打击燃气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全面提升燃气经营者法治意识与安全管理水平,坚决防范化解燃气安全风险隐患,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集中曝光3起燃气安全行政执法典型案例。全市燃气经营者要以案为鉴、自查自纠,坚决摒弃侥幸心理,依法依规、安全有序开展经营活动,共同筑牢城镇燃气安全防线。
案例一 :新昌县某燃气公司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案
【基本案情】2025年7月15日,新昌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检查发现,新昌县某燃气公司配送员将当天配送剩余的8瓶满瓶燃气存储于配送车上(不具备燃气安全储存条件),未及时运回供应站,存在安全隐患。当事人当日完成整改,无违法所得。
【处罚结果】该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规定,新昌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越城区某燃气公司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
【基本案情】2024年4月至2025年5月,越城区某燃气公司配送员超出许可经营区域,向柯桥区居民配送15kg瓶装燃气共计10瓶,销售金额1400元,属于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规定开展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经责令改正,当事人已停止超范围经营行为。
【处罚结果】该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依据该条款,绍兴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14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诸暨市某燃气公司未按规定实施安全管理责任制案
【基本案情】诸暨市某燃气公司虽制定安全管理制度,但未严格落实,多名配送员在配送作业中未按规定执行实名制登记、入户安检等要求,未切实履行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存在安全管理漏洞。经检查,当事人已完成整改。
【处罚结果】该行为违反《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结合当事人曾因同类违法行为被处罚,诸暨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0000元的行政处罚。
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燃气经营者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
2.《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五)项: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燃气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实施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制。
5.《浙江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未按规定建立实施安全管理责任制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燃气安全事关公共安全与千家万户切身利益,储存、经营、管理各环节均须严守法律规范与安全标准。上述案例分别暴露出违规储存、超范围经营、安全责任未落实三类突出问题,看似 “小疏忽”“小便利”,实则极易引发安全事故,危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在此郑重提醒广大燃气经营者:
1.储存场所必须合规:
严禁在民房、路边、车辆等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存放燃气,必须使用经审批、符合安全标准的专用储存场地。
2.经营行为必须守法:
严格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核定的种类、区域范围开展经营,坚决杜绝超范围、跨区域违规配送。
3.安全责任必须落地:
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抓实配送实名制、入户安检、人员培训等关键环节,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