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报道
大连市城镇燃气行业违法违规行为典型案例
来源:大连住房城乡建设 发布日期:2026-05-03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的安全发展理念,我市各级部门始终保持对燃气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的严管严治高压态势,全力防范和坚决遏制城镇燃气安全事故发生,现对4起燃气行业典型案例予以公布,警示全行业、全社会严守燃气安全底线。
2025年10月30日,金普新区执法人员在执法中发现,驾驶员吴某某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违规运输瓶装燃气。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项“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金普新区交通运输局对吴某某处人民币叁万元(3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6年1月7日,旅顺口区公安机关发现张某在未取得民用液化石油气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在旅顺光荣街道太阳海小区给居民送气,现场收缴气瓶18个,其中15公斤16个,10公斤2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旅顺口公安分局对违法人张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处罚。
2025 年 2 月 14 日,燃气公司工作人员在对西岗区仲夏某别墅用户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该用户房屋东侧厨房外墙燃气引入管上私接着一根燃气管一直连接到该用户的车库内给一台锅炉供气,该管线绕过燃气表用气不计量,燃气企业立即报案,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2025年7月25日,燃气公司工作人员在日常检查中发现,位于大连市沙河口区西南路40号某餐饮用户,通过两表倒用方式偷盗燃气。燃气企业立即对其进行停气处理,没收其表具,追缴相关损失。
以上案例教训深刻、警示强烈,任何燃气违法违规行为,都将触碰法律法规底线、危及公共安全,必将受到严惩!
一、燃气经营企业
1.严禁无证经营、跨区域违规经营、非法充装燃气。
2.严禁为超期、报废、不合格、非自有钢瓶充装燃气。
3.必须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把安全关口。
二、工程施工单位
1.严禁未查明燃气管线、未与管道燃气经营者签订安全监护协议、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擅自施工。
2.严禁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爆破、取土等作业或是动用明火等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3.施工破坏燃气设施,必将承担法律责任、经济赔偿,绝不姑息。
三、广大燃气用户
1.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不得盗用燃气。
2.严禁违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
3.严禁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杜绝违规用气行为。
4.严禁在地下室、半地下室或者高层民用建筑使用瓶装燃气。
燃气安全,性命攸关;违法违规,必受严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