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报道
南平市2025年度涉城镇燃气违法行为典型执法案例
来源:南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6-02-20
2025年8月16日,顺昌县燃气企业巡线员日常巡检时,在城南东路与雅乐居支路交叉口(消防队门口)发现“生活污水处理提质增效项目”施工班组在未提前告知燃气经营企业、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措施的情况下,使用钩机在已通气的燃气管道上方区域进行机械开挖作业,致使地下燃气管道警示线被挖断,燃气管道出现破损,形成燃气泄漏安全隐患。顺昌县住建局赴现场开展核查取证工作,并依法对该施工班组立案调查。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及第三十六条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顺昌县住建局对福建某建设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伍万元(¥50000)的处罚,并将受损的燃气管道恢复原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