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报道
关于乌鲁木齐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典型执法案例的通报
来源:乌鲁木齐市燃气与供热保障服务中心 发布日期:2026-02-17
为深入扎实开展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进一步强化燃气设施保护,充分发挥行政执法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和警醒震慑作用,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梳理了2025年下半年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案例,现予通报。
案例一: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对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案
2025年7月3日,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喀什东路新疆职业大学学区内做地勘作业。现场未通知燃气企业进行管线交底的前提下私自作业,导致中压PE63管线损伤,事故造成居民住户临时停气,涉及民用户300余户。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条例》第四条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高新区(新市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责令新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5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对新疆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案
2025年10月31日,新疆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净水路自治区第六人民医院北侧工地内进行室外管网维修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因现场未通知燃气企业进行管线交底的前提下私自开挖,导致燃气PE63中压管线挖断。事故造成4台调压柜关停,3家公福单位,30户职工宿舍停气。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条例》第四条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高新区(新市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责令新疆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5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水磨沟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对湖南某劳务建筑有限公司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案
2025年8月15日,湖南某劳务建筑有限公司受中铁十二局和坦克团委托,在坦克团院内进行热力改造施工,不慎将中压PE90燃气管线挖伤,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由水磨沟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对驾驶员邱某某处以27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水磨沟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对君瑞棠府违规施工损坏燃气管线问题的行政处罚案
2025年8月5日,河马泉君瑞棠府10栋102室装修公司进行围墙施工时挖伤PE40埋地低压燃气管线,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由水磨沟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对驾驶员郭某某处以27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乌鲁木齐市经开区(头屯河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对新疆某商贸有限公司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行政处罚案
2025年8月31日,新疆某商贸有限公司在经开区(头屯河区)阿里山街北侧停车场进行自来水施工时,将埋地PE63低压燃气管线挖伤,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由经开区(头屯河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对该商贸有限公司处以75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乌鲁木齐某燃气有限公司违反安全生产法行政处罚案
2025年7月25日,乌鲁木齐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局经开区分局检查发现,乌鲁木齐某燃气有限公司未落实教育培训制度,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培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三)项,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对该公司处以10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