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2025年第一期城镇燃气领域典型执法案例汇编

来源:新疆住房城乡建设      发布日期:2026-02-10


2025年,自治区聚焦城镇燃气安全生产重点环节,深入开展燃气领域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为强化安全警示震慑,压实燃气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及个人安全责任,切实防范燃气安全事故,现精选全区典型执法案例10例,供各相关单位、企业及个人汲取教训、引以为戒。


施工破坏燃气管线类案例共10例,主要涉及施工单位或个人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义务,存在擅自施工、未查明管线情况、未签订安全保护协议、未进行施工交底等违法情形,导致燃气管线毁损、燃气泄漏、用户停气等后果,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

01

案例一:伊犁州新源县住建局对徐某违规毁损文化路某小区燃气管道行政处罚案例

案情:2025年6月14日,徐某在伊犁州新源县文化路某小区驾驶挖掘机施工,因操作不当将燃气围楼管道顶撞变形,造成燃气围楼管道毁坏,现场未出现燃气泄漏。但燃气围楼管道变形毁坏,抢修时间较长,造成该小区260户居民停气。2025年6月23日,伊犁州新源县住建局依法立案核查,徐某的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以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裁量基准5.7.1之内容,对徐某处以罚款人民币6000元(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02

案例二: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城管局对寇某违规施工破坏燃气管线行政处罚案例

案情:2025年4月27日,水磨沟区河马泉片区某小区13号楼南侧,物业公司联系第三方施工单位委托个人进行自来水管抢修时,挖掘机驾驶员寇某在未与燃气公司签订燃气管线安全保护协议、未进行施工交底的情况下擅自施工,毁损燃气设施,造成燃气泄漏。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由水磨沟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对挖掘机驾驶员寇某处以罚款人民币27500元(贰万柒仟伍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03

案例三:喀什地区喀什市住建局对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违规施工挖断燃气管道行政处罚案例

案情:2025年8月16日,喀什市建国路某小区道路施工过程中,喀什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查明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情况,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提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施工范围地下DE63燃气管线被施工方(喀什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挖断损坏,导致天然气泄漏。2025年11月26日,喀什市住建局依法开展核查,上述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相关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对喀什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对喀什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5000元(壹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04

案例四: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河南某工程有限公司违规施工挖断燃气管道行政处罚案例

案情:2025年8月17日,华电某公司委托河南某工程有限公司对一级供热管网改造工程施工,因未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将地下埋设的DN50PE天然气管线挖破,造成燃气泄漏。2025年8月17日,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核查,上述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对河南某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05

案例五:和田地区和田市住建局对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违规施工挖破燃气管道行政处罚案例

案情:2025年9月21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和田市吐沙拉镇2025年排水管网建设项目施工,因操作不当,将PE110天然气中压管道挖破,造成燃气泄漏,造成管道沿线农村停气。2025年9月23日,和田市住建局依法核查,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等相关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对新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20000元(贰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06

案例六:乌鲁木齐市经开区(头屯河区)城市管理局对新疆某商贸有限公司违规施工破坏燃气管线行政处罚案例

案情:2025年8月31日,新疆某商贸有限公司在经开区(头屯河区)阿里山街北侧某停车场进行自来水施工时,将埋地PE63低压燃气管线挖伤,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由经开区(头屯河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对该商贸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75000元(柒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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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七:乌鲁木齐市天山区城市管理局对空调安装工努某违规施工损坏燃气管线行政处罚案例

案情:2025年3月14日,胜利路胜利二巷院某餐厅,空调安装工努某在进行室内安装空调打孔作业时,因操作不当,损坏室外低压架空DN50管线,造成燃气泄漏。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天山区城市管理局(行政执法局)对空调安装工努某处以罚款人民币34000元(叁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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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八: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城市管理局对新疆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违规施工挖断燃气管线行政处罚案例

案情:2025年10月31日,新疆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净水路自治区某人民医院北侧工地内进行室外管网维修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因在未通知燃气企业进行管线交底的前提下私自开挖,导致燃气PE63中压管线挖断事故。事故造成4台调压柜关停,3家公福单位,30户职工宿舍停气。上述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据《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条例》第四条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高新区(新市区)城市管理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新疆某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改正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55000元(伍万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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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九:昌吉州阜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新疆昌吉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违规施工破坏燃气管线行政处罚案例

案情:2025年8月2日,新疆昌吉某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在阜康市准电小区高层5号居民楼东侧老旧燃气管网更新改造项目施工时,明知地下有天然气管道,在未告知燃气公司及落实燃气管道保护措施的前提下,采用机械开挖管沟,将燃气管线挖坏,影响210户用户停气4小时。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管道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进行现场指导。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的规定。依据《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条例》第四条和《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由阜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60000元(陆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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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十:塔城地区乌苏市城市管理局对新疆金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违规施工挖断燃气管线行政处罚案例

案情:2025年6月26日,新疆金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乌苏市草原站小区1号楼南侧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进行挖掘,施工前未与乌苏兴鸿能源投资开发建设有限公司联系,并未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导致一处天然气中压庭院管线挖断。2025年9月26日,乌苏市城市管理局依法核查,新疆金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之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之规定,对新疆金某电力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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