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潍坊城市管理      发布日期:2025-10-28


为进一步强化城镇燃气领域“打非治违”力度,强化执法震慑,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市燃气工作专班办公室公开曝光典型违法案例,提醒有关单位和个人认真吸取教训,引以为戒,举一反三,守法经营,坚决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案例1:青州市袁某某非法经营危险物质案

基本情况:2025年3月19日,青州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在巡查时发现何官镇某村村民袁某某在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驾驶五菱牌封闭面包车在某镇村为村民用导气管非法灌装液化石油气。巡查人员在该车辆上当场查获50公斤气液双相瓶6个、15公斤液化石油气钢瓶2个。经查,袁某某自2023年8月起多次驾驶面包车到某市某液化气站购买液化石油气,后到青州市经济开发区、高柳镇、东夏镇、何官镇等地售卖,非法获利一万余元。


法律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个人从事瓶装燃气经营活动的,应当遵守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有关规定”。《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个人非法从事燃气经营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处理结果: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参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系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3700000217770-1之规定,青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责令袁某某停止违法行为,对其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罚款24万元。2025年5月19日,青州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工作人员在巡查中再次发现袁某某购买含有二甲醚的液化石油气并存储于其家中。经检验机构检测,袁某某该次销售的液化石油气中二甲醚含量高达20.07%。青州市公安局依法对袁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九日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2:昌乐县秦某某危险作业案

基本情况:2024年7月至2025年3月份期间,秦某某在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从事石油液化气经营。2025年3月19日,昌乐县公安局现场查获面包车及液化石油气罐12个。2025年4月1日,经专业机构出具现实危险性评估报告,认为秦某某未经许可和批准,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经营、储存,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危险作业罪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之规定、第三十七条之一、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判决:


一、秦某某犯危险作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


二、作案工具液化石油气罐十二个,予以没收。


三、禁止秦俊国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相关职业。


案例3:昌邑市姜某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案

基本情况:2025年8月28日,昌邑市公安局柳疃派出所民警在工作中发现,柳疃镇姜家寨村村民姜某某在村西南角一处院落内利用液化气罐非法储存液化石油气。现场查获15公斤液化气瓶37个,液化石油气至少96公斤。经柳疃派出所追查,将姜某某现场抓获,姜某某对其非法储存液化石油气行为供认不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处理结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昌邑市公安局对姜某某作出行政拘留八日的行政处罚,由于姜某某已满七十周岁,对其不送拘留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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