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报道
事关燃气安全!咸阳通报9起典型案例!
来源:咸阳燃气宣传 发布日期:2025-08-31
近日
咸阳市燃气专班办公室
开展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
查处了一批违法违规行为
现将部分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案例一:晁某某违规运输、销售液化气钢瓶案
2025年1月2日,乾县临平中队在日常查控中,发现晁某某饮酒后驾驶货运车,且车内载有50公斤液化石油气瓶9个、15公斤液化气瓶3个。经审查,晁某某对其饮酒后驾驶货运车辆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相关条款,公安机关对其处以行政拘留20日。
案例二:南某某违规运输、销售液化气钢瓶案
2025年1月14日,乾县马连派出所接群众匿名举报,经查,南某某自2024年1月至2025年1月14日,在未取得危险品运输资格的情况下,驾驶五菱厢式货车从礼泉液化气站运输液化气罐(8个50公斤、6个15公斤)至乾县临平、马连等地销售,其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对其处以行政拘留7日。
案例三:兴平市杨某违规运输、销售液化气案
2025年1月16日,陕西省燃气督导组在兴平市南佐村检查时,发现一村民家中使用的报废液化气瓶由杨某私自充装提供。经查,杨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资质,长期从事液化气非法倒装并销售给周边村民,其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兴平市公安局对其处以行政拘留7日。
案例四:西安市永兴液化气有限公司跨区域经营违规供应液化气案
2025年1月,咸阳市某区燃气专班接群众举报,称西兰路高干渠北侧尚汇捷监测站附近厂房内多家食品加工厂使用非咸阳市区液化气公司配送的液化气。经联合检查,查明西安市霸桥区永兴液化气有限公司跨区域向咸阳市辖区内食品加工厂供应液化气。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咸阳市相关执法部门对该公司处以行政罚款3万元,并责令其停止违规供气。
案例五:武功县张某某非法储存液化气瓶案
2025年1月14日,武功县长宁镇政府巡查时发现上庄村村民张某某家中非法储存大量液化气瓶(含实瓶与空瓶),经联合检查确认其存在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行为,当场查封扣押气瓶。张某某对其非法储存、买卖、运输液化气的行为供认不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武功县公安机关对其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查封扣押相关气瓶。
案例六:泾阳县云阳镇毛某某私存气瓶案
2024年12月5日,泾阳县住建局和泾阳县县市场管理局联合检查时,发现一农户家中私自存放17支液化气瓶(50公斤2支、15公斤15支),其行为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五款。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相关执法部门没收气瓶,对个人罚款1000元,并移交云阳镇派出所进一步处理。
案例七:外地面包车前来泾阳县佳能液化气站充装非自有液化气瓶案
2025年1月21日,泾阳县住建局联合县市场管理局检查时,在佳能液化气站遇到一辆面包车前来对“黑气瓶”充装,车上共计7支50公斤气瓶(泾阳县佳能液化气站未对其气瓶充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泾阳县市场管理局对涉案气瓶全部没收。泾阳县城关派出所对该车主作出行政拘留14日的处罚决定。
案例八:吴某某违规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气钢瓶案
2025年5月13日,兴平市燃气专班接群众举报,汤坊镇政府南侧淑霞包子店违规使用一个50公斤气液双相瓶。调查发现,该气瓶由兴平市汤坊乡五丰村村民吴某某配送,但兴燃公司已于5月1日与其解除加盟关系。该气瓶无关键信息及可追溯二维码,属“黑气瓶”。吴某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非法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液化气瓶,吴某某对违法事实供认不讳。兴平市燃气专班责令淑霞包子店停用违规气罐,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违法行为人吴某某作出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九:泾阳县高新液化气站违规充装销售液化气案
2025年6月12日在接到关于泾阳县高新液化气站涉嫌存在非法充装“黑气瓶”的移交线索。泾阳县立即组织成立调查组,对高新液化气站展开停业调查。调查组通过查看交易记录和监控录像,确认了高新液化气站为刘某某违规充装液化气瓶的事实。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四十六条有关规定,泾阳县燃气执法部门责令高新液化气站停业整顿10天,并暂扣其《燃气经营许可证》。对其违规充装、销售行为处以10万元顶格罚款,并没收违法所得1020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