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安委会城镇燃气专委会首席专家万云在第三届重庆市燃气行业发展讲坛上的主旨发言

来源:燃气安全与服务编辑部      发布日期:2025-07-01




四川省安委会城镇燃气专委会首席专家万云在第三届重庆市燃气行业发展讲坛上的主旨发言 

 四川省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实施细则解读及案例分析


2025年6月13日

各位领导、同仁们:


在城镇燃气安全管理体系中,《四川省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实施细则》是极具实操性与权威性的重要规范文件。该细则围绕燃气经营全链条,从管理、厂站、管线等多个维度精准界定重大隐患,以更贴合四川地域特点与行业实际的要求,为燃气安全监督、隐患排查治理提供了细化的标准与执行依据,是筑牢燃气安全防线的关键制度保障。


今天,非常荣幸能够在第三届重庆市燃气行业发展讲坛上,就这份实施细则进行深度解读并分享典型案例。燃气安全关系到千家万户,是城市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随着燃气行业的快速发展,如何准确判定和有效治理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成为我们面临的重要课题。接下来,我将从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细则解读以及典型案例分析三个方面展开分享。


一、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


在燃气行业发展历程中,安全标准的完善始终是保障行业稳定运行的关键。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2023年4月以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形式颁布了《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这一标准为全国各级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开展燃气安全监督检查工作提供了重要依据,对规范燃气经营、保障安全起到了纲领性作用,使得各地在排查隐患时有了统一的参照尺度。


同年,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紧跟步伐,在2024年3月以地方标准的形式颁布了《四川省城镇管道燃气安全隐患分类和分级标准》(DBJ51/T 248-2024),并于6月25日正式发布。这一标准立足四川实际,进一步细化了燃气安全隐患的分类与分级,是对国家层面标准的有力补充,更贴合本地燃气行业的特点和需求,为后续实施细则的编制奠定了坚实基础。


值得注意的是,国家各部委在不同领域共出台了60个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其中与城市燃气相关的就有6个。这些标准从不同角度、不同层面规范了燃气行业安全管理,但国家级的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相对宏观,在执行条款上未能充分体现四川省的实际情况。例如,四川地形复杂,部分山区燃气管道铺设和维护难度大、情况特殊,国家级标准难以完全覆盖这些具体问题。


为了使隐患判定标准更具操作性和针对性,四川省安委会要求各专委会编制实施细则,做到“要素明确、尺度统一、依据充分、执行有效”,并明确在2024年4月底以前颁布实施。这一要求体现了四川省对燃气安全的高度重视,旨在通过细化标准,将安全隐患扼杀在萌芽状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为了更好地开展实施细则的编制工作,2024年底,四川省住建厅领导带队,省燃气协会及部分参编人员赴北京,就相关问题向住建部城建司燃气管理处、中国城市燃气协会及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的领导和专家进行了咨询汇报。他们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为实施细则编制提供了宝贵的专业指导和经验借鉴,使实施细则编制能够站在更高的起点,少走弯路。


编制组经过不懈努力,在2025年2月底完成了初稿的编制,并在广安、眉山、达州等地的安全检查中进行了实际试用。通过实践检验,发现问题及时修改,于2025年4月初完成了送审稿的编制。省住建厅迅速召开专家评审会,并向全省各地市州住建局广泛征求意见,先后共收到各类意见近40余条。编制组对这些意见进行了深入分析研究,采纳或部分采纳了约18条意见,经过反复修改完善,最终完成终稿。省住建厅于2025年4月30日正式发布了实施细则,这一过程凝聚了众多专家和行业工作者的心血,确保了实施细则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实用性。


二、实施细则解读


《四川省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实施细则》总共分为总则、管理类重大隐患、厂站类重大隐患、管线类重大隐患、液化石油气钢瓶类重大隐患、用户类重大隐患、其他类重大隐患七部分,涵盖六大类重大隐患。


(一)总则


1.责任主体:本实施细则聚焦“经营安全”,而非燃气行业重大隐患责任,主体明确为燃气经营企业,包括管道燃气、液化石油气、汽车加气站等各类燃气经营主体。这意味着燃气经营企业在保障燃气安全方面肩负着首要责任,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确保经营活动安全有序。


2.政府部门职责: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在开展燃气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依照本实施细则识别、认定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并依法依规督促燃气经营者及相关责任方落实隐患整改责任、及时消除隐患。这里提出的“相关责任方”概念,拓宽了隐患治理的责任范围。即使燃气经营企业无管理责任,但对于存在的隐患问题,如产品质量问题、用户不安全行为等,也应责成相关责任方及时整改,形成全方位的安全管理网络。


(二)管理类重大隐患


1.经营许可:依据现行的《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经营许可相关规定至关重要。随着行业发展,条例可能会进行修编,修编完成后将以新条例的规定为准。在实际操作中,涉及燃气经营企业(特别是液化气经营企业)的整合时,若未及时办理许可变更,可考虑设置一个过渡期,由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相关证明文件,在此期间可不视为重大隐患。这一规定既保证了法规的严肃性,又考虑到行业整合过程中的实际情况,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2.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及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判定原则首先要解决“有”“无”的问题,确保企业建立起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再高标准解决“好”“坏”的问题,提升制度的有效性和科学性;同时按核心要素识别,准确把握关键环节。例如,风险分级管控要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对不同风险进行科学评估和分类,制定针对性的管控措施;隐患排查治理要形成常态化机制,定期开展排查,及时发现并消除隐患;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具备可操作性,明确应急响应流程、救援措施和人员职责等。


3.燃气用户燃气设施的定期安全检查制度:关键在于检查行为的真正落地以及对发现问题的督促整改。燃气经营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和检查内容,对用户燃气设施进行全面检查,不能走过场。对于发现的安全隐患,要及时书面告知用户,并跟踪督促整改,确保用户用气安全。


(三)厂站类重大隐患


1.燃气储罐未设置压力、罐容或液位显示等监测装置,或不具有超限报警功能:明确了各种适用场景,无论是大型储罐还是小型储气设施,都必须配备相应监测装置。同时增加了压力表、安全阀定期校验要求,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关于报警方式,未规定是集中报警(SCADA)还是分布报警,企业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报警方式,但要保证报警功能正常有效。


2.燃气厂站内设备和管道未设置防止系统压力参数超过限值的自动切断和放散装置:明确了各种适用场景和安装位置,确保装置能够在关键时刻发挥作用。增加了切断、安全阀定期校验,保证设备性能稳定。特别要注意,不同压力机制的放散管不能共用,这是为了防止压力相互干扰,引发安全事故。


3.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装卸系统未设置防止装卸用管拉脱的联锁保护装置:明确适用场景,在以上提到的装卸过程中,联锁保护装置是防止事故发生的重要防线。一旦装卸用管出现拉脱情况,联锁保护装置应立即启动,切断气源,避免泄漏引发爆炸等严重后果。


4.燃气厂站内设置在有爆炸危险环境的电气、仪表装置,不具有与该区域爆炸危险等级相对应的防爆性能:明确适用场景和爆炸危险等级的区域划分,企业应根据不同区域的危险程度,选择相应防爆等级的电气、仪表装置。例如,在高危险区域,必须使用防爆性能高的设备,以确保在易燃易爆环境下的安全运行。


5.燃气厂站内可燃气体泄漏浓度可能达到爆炸下限20%的燃气设施区域内或建(构)筑物内,未设置固定式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明确适用场景和安装位置,报警装置应安装在容易检测到可燃气体泄漏的关键部位。同时明确需与紧急切断装置联动,一旦检测到气体泄漏达到一定浓度,立即启动紧急切断装置,防止事故扩大。特别要注意增加了检漏探头的年度检验和到期更换,保证报警装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管线类重大隐患


1.在中压及以上地下燃气管线保护范围内,建有占压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明确保护范围和占压种类,无论是永久性建筑还是临时性设施,只要在保护范围内占压管线,都属于重大隐患。特别要注意,在上述管线投影范围内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种植根系深达管道埋设部位可能损坏管道本体及防腐层的植物等行为,也会对管线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必须严格禁止。


2.在地下燃气管线保护范围附近从事爆破、开挖、地质勘探及其他施工作业未取得许可:此条主要是为了防止第三方破坏。燃气经营企业在防止第三方破坏过程中负有重要责任,应提供准确管道定位资料,与施工方签订保护协议,并在必要时实施旁站监督。施工方必须在取得许可后,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作业,确保燃气管线安全。


3.燃气管线穿越地下密闭空间:明确穿越为“交叉穿越”,如果设置了有效的保护措施,可不视为重大隐患。但要特别注意尊重其他行业的标准要求,城市道路交通隧道、城市轨道交通隧道不得穿越,这是因为这些隧道人员密集、环境复杂,一旦发生燃气泄漏事故,后果不堪设想。


4.未开展压力管道定期检验:此条借鉴《特种设备重大事故隐患判定准则》(GB 45067),包含三层含义:未定期检验、检验不合格、检验结论提出立即整改而未及时整改。特别要注意定检报告的合规性、全面性和真实性,企业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要求进行压力管道定期检验,确保管道安全运行。


5.调压装置未设置防止燃气出口压力超过下游压力允许值的安全保护措施:主要指用户专用调压箱柜。鉴于目前燃气行业的实际情况,压力表的定期校验可理解为带放散功能的落地式调压柜所设中压以上压力表需定期校验,壁挂式楼栋调压箱所设压力表自检。安全保护措施对于保障用户用气安全至关重要,必须确保调压装置正常工作。


(五)液化石油气钢瓶类重大隐患


1.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明确必须为自有瓶,从源头上把关充装设备,防止不合格气瓶流入市场。但因企业整合或有关部门批准同意为其他经营企业的气瓶长期或临时充装,不视为重大隐患。这一规定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考虑到行业实际运营中的特殊情况,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


2.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此条强调“是否许可”,销售企业必须严格审查充装单位的资质,确保所销售的瓶装燃气来源合法合规。特别要注意建立完整的气瓶配送及销售管理体系,对气瓶的流转过程进行全程跟踪和记录,以便在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追溯和处理。


3.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同样强调“是否许可”,杜绝销售违规充装的瓶装燃气。此外,还要特别注意跨范围经营问题,企业必须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超范围销售瓶装燃气,维护市场秩序和安全。


(六)用户类重大隐患


1.燃气经营企业供应不具有标准要求的警示性臭味的燃气:明确天然气及液化气均应具有警示性臭味,这是及时发现燃气泄漏的重要手段。同时明确臭剂浓度标准、检测点及频率,企业应严格按照标准添加臭剂,并定期对臭剂浓度进行检测。特别要注意,仅有企业自检及以总含硫量浓度替代加臭剂专项浓度视为重大隐患,必须确保臭剂添加符合标准要求,保障用户安全。


2.燃气相对密度大于等于0.75的燃气管道、调压装置和燃具等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箱体及其他密闭地下空间内:此条主要针对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由于这些燃气相对密度较大,一旦泄漏容易积聚在低洼处,增加爆炸风险。特别要注意用户行为、用气环境及企业安检告知,燃气经营企业应加强对用户的安全宣传和检查,告知用户此类设置的危险性,督促用户整改。


3.用户燃气管道及附件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明确不合规场景和所有燃气管道及附件,无论是室内管道还是室外管道,以及各类阀门、管件等附件,都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4.燃气经营企业在进行用户安全检查时,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未按规定采用书面告知用户并要求限期整改:主要针对经营企业的安全检查及告知行为,包含了用户定期安全检查的核心内容。特别要注意,有些行为并非用户所为,如用输送软管替代连接软管直接接至燃气用具,企业应及时发现并督促整改;2025年10月1日后,需购买、安装及使用国家3C认证的连接软管,提高软管的安全性;使用的检漏报警装置需3C认证,应按规定进行年度校验、到期更换,确保报警装置正常工作。


(七)其他类重大隐患


1.燃气经营企业组织实施的燃气厂站、燃气压力管道工程设计不满足相关要求:明确设计及图审的必要性,工程设计必须符合国家相关规范和标准,不得违反国家强制性规范标准要求。同时明确设计资格,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相应资质,确保设计质量。例如,在设计燃气厂站时,要充分考虑周边环境、工艺流程、安全间距等因素,保证厂站安全运行。


2.燃气经营企业组织实施的燃气厂站、燃气压力管道施工及工程质量不满足相关要求:明确工程验收的要求,工程竣工后必须经过严格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标准。同时明确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相关要求,这些特种设备必须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特别要注意竣工验收未完成或竣工验收不符合不得投入运行使用,防止因工程质量问题引发安全事故。


3.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经组织相关部门及行业专家评审,判定为重大隐患的: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或新出现的问题,通过组织相关部门及行业专家评审,综合判断是否属于重大隐患,确保对各类安全隐患进行全面管控。


三、典型案例分析


(一)广元某地燃气用具设在营业场所案例


用户擅自将天然气直接燃烧取暖炉设置在营业场所,专家检查时直接定为重大隐患,为此燃气经营企业和行业主管部门受到问责。但实际上这属于误判。关键在于燃气经营企业是否安检发现并告知用户整改,是否采取了安全保护措施。合理做法是将其定为严重违规行为,一般隐患,力行立改,封堵停气,上报相关部门。


这一案例提醒我们,在判定隐患时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不能简单粗暴地定性,要遵循科学合理的判定流程,确保隐患判定准确无误。


(二)内江某地跨区域经营案例


甲公司的经营许可范围,因距离较远,用户较少,一直未能通气。乙公司距该区域较近,通气方便,故开展了用户工程建设并投运经营。专家检查时定为重大隐患,这也是误判。关键在于甲乙双方是否就供气区域问题进行了协商并达成一致意见,是否上报相关部门。合理做法是形成甲乙双方书面协议,在经营许可换证时予以调整。


此案例反映出在燃气经营中,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企业之间应加强沟通协调,遵循相关程序,避免因误解导致错误判定。


(三)广安某地检漏报警系统案例


工业用户在用气场所设置了燃气检漏报警系统,年检有效且处于寿命期内,但控制箱电源线与照明开关串联。专家检查时定为重大隐患,这一判定是正确的。关键在于设置检漏报警系统需保证有效运行,不可中断供电,需设置备用电源。整改做法是设置电源专线,设置备用电池。


这充分说明了即使设备在正常使用期限内,若存在关键安全隐患,也不能忽视,必须及时整改,确保安全设备的可靠性。


(四)雅安某地双重预防机制案例


某公司编制了双重预防机制的相关制度,但未结合该公司实际开展危险源及风险识别,未进行分级管控,未建立动态隐患清单台账,系套用其他公司文件。专家检查时定为重大隐患,并列为全省安全隐患典型案例,判定正确。关键在于要结合实际,确保行为落地。整改做法是停业整顿、重新建立、行政处罚。


这警示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能流于形式,必须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切实开展风险识别和管控,建立有效的隐患排查治理机制。


(五)乡镇用户燃气工程无设计、无验收案例


目前大多数乡镇用户燃气工程无设计、无验收,专家检查时定为重大隐患,这一判定值得商榷。关键在于判定标准无明确规定,但隐患现实存在,初步估计全省超过100万户,整改困难,且无较好的整改做法。


这反映出在乡镇燃气工程建设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标准,加强监管,探索有效的整改措施,保障乡镇用户用气安全。


(六)室外铝塑复合管违规使用案例


根据国家、行业及地方标准,铝塑复合管适用于低压、表后、室内,如室外使用需设置防止日晒雨淋的保护措施。但在安全检查中,发现多数县乡级燃气公司违规使用铝塑复合管,布线混乱、无固定、无套管、管件采用非燃气专用管件、老化现象严重,风险较大,专家检查时定为重大隐患,这一判定也值得商榷。关键在于判定标准无明确规定,但隐患现实存在,整改困难,无较好的整改做法。


这提醒我们要关注燃气工程中材料使用的规范性,对于一些违规使用且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情况,虽然当前判定标准存在不明确之处,但不能因此忽视问题。相关部门和企业需加快研究,一方面细化标准,明确室外铝塑复合管违规使用在何种具体情形下应判定为重大隐患;另一方面,积极探索整改路径,例如设立专项资金支持老旧管道改造,鼓励企业采用更安全可靠的新型管材替代。同时,加大对县乡级燃气公司的技术指导与培训力度,提升其安全施工与规范运营意识,从根本上消除此类隐患。

各位同仁,燃气安全责任重于泰山。《四川省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实施细则》的出台,为我们开展燃气安全管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武器和清晰的指引。通过对实施细则的深入解读和典型案例分析,可以帮助大家深刻认识到准确判定隐患、科学治理隐患的重要性。在今后的工作中,希望燃气经营企业能够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安全管理,提升风险防控能力;也希望各地燃气管理部门及相关单位加强协作,严格监管,共同织密燃气安全防护网,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推动四川省燃气行业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


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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