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沈阳市城镇燃气工程设计服务市场放开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来源: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5-06-23


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推动沈阳市城镇燃气工程设计服务市场放开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意见的公告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促进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构建公平开放市场环境的有关要求,推动我市燃气工程设计服务市场的有序竞争与创新发展,按照市政府工作部署,我局起草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沈阳市城镇燃气工程设计服务市场放开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有意见建议,请于2025年7月11日前,通过下列方式反馈至市城乡建设局城镇燃气建设管理处。


1.电子邮箱:rqc-scxjsj@shenyang.gov.cn


2.通信地址: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38号城镇燃气建设管理处


沈阳市城乡建设局

2025年6月12日

关于进一步推动沈阳市城镇燃气工程设计服务

市场放开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关于促进燃气行业健康发展、构建公平开放市场环境的有关要求,推动我市燃气工程设计服务市场的有序竞争与创新发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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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范围

(一)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沈阳市全域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城镇燃气工程项目中涉及的设计服务内容,燃气工程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市政燃气管道工程(含燃气干管、支管等);小区燃气管道工程(含庭院管网、入户管道等);工商业用户燃气设施工程(含调压装置、用气设备配套管线等);燃气场站工程(含门站、储配站、调压站、加气站、瓶装液化石油气场站等);其他燃气专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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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原则

(二)坚持“公平开放、竞争有序、安全第一”原则,鼓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能力的设计单位依法参与燃气工程设计市场竞争,保障市场主体平等权利。


(三)城镇燃气工程设计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管,遵循安全、经济、实用的原则,符合沈阳市城镇燃气发展专项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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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工程设计服务标准

(四)参与我市燃气工程设计的单位,资质等级要符合相关项目规模和性质要求。具备(不低于)市政行业(城镇燃气工程)专业相应等级设计等资质,压力管道设计还应具备压力管道设计资质,且在有效期内。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和个人从事燃气设计服务。建设单位(或用户)不得选择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和个人从事燃气设计服务。


(五)燃气设计服务必须严格遵守现行的《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 55009)、《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住宅项目规范》(GB 55038)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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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管理及责任分工

(六)各燃气经营企业、建设单位及燃气设计单位应主动接受市场监管等部门的反垄断执法及价格监管,不得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垄断燃气设计市场,合理合规确定城镇燃气工程设计收费标准,不得有价格串通、牟取暴利等不正当行为。


(七)燃气工程设计单位对设计质量负主体责任,需建立健全质量管控体系,确保设计文件满足安全技术规范。并应主动公开企业资质、人员资格、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燃气工程设计应执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制度,做到应审必审。


(八)各燃气经营企业应积极配合燃气设计单位,对接做好设计范围、设计条件、设计标准等需求事宜办理,确保设计方案符合燃气管网及设施后期运行维护、维修及抢修的实际操作要求。配合设计单位做好气源条件、管网基础设施、供气能力、用气参数等相关技术保障工作。


(九)建设单位应组织做好设计档案的归集管理,对各类设计文件、图纸、资料等进行收集、整理、归档、保管,确保燃气工程的建设、维护、管理有档可查。


(十)市、区两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燃气工程设计服务开放工作的监督管理,对设计单位的市场行为和设计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信用管理体系,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设计质量问题的设计单位,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实施信用惩戒,并向社会公布。


本指导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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