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工业企业自建自用天然气站安全管理的通知》(安委办函〔2025〕19号)

来源: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发布日期:2025-06-17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工业企业自建自用天然气站安全管理的通知

安委办函〔2025〕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


近年来,一些地区工业企业自建自用天然气站(以下简称自建站),利用撬装式设备将压缩天然气(CNG)调压或将液化天然气(LNG)气化,用于自身生产过程燃烧供热。目前各地对自建站的定性不一致,监管方式不相同,部分地区监管主体不明确,一些自建站存在未按标准规范设计,未按要求进行建站审批等问题,本质安全水平低。为加强自建站安全管理,有效防范自建站全链条重大安全风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自建站的属性和监管职能


各地安委会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明确自建站的管理属性和政策,按照“三管三必须”原则和“一件事”全链条的安全管理方式,从自建站立项、审批、备案、建设、使用、日常管理、安全监管等各环节,明确、分解、落实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相关监管职责和行业管理责任,推进自建站全链条安全监管。


二、开展违规建设使用的自建站排查整治


自建站涉及规划、工程设计建设、特种设备、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等多个环节,各地安委会要组织开展自建站排查、摸清底数、全面掌握自建站审批建设、特种设备许可、日常管理、存在的风险隐患等基本情况,对违规建设使用的自建站开展专项整治。严格自建站立项、建设、使用管理,对整治中发现的未按标准规范设计、未按要求进行建站审批等问题,逐一落实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风险隐患,对于不能整改到位、不符合安全条件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严防事故发生。


三、严格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各地要严格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压缩天然气供应站设计规范》(GB 51102)、《城镇液化天然气(LNG)气化供气装置》(GB/T 38530)、《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21)、《移动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 R0005)、《压力容器》(GB/T 150)等标准规程规范自建站建设,不断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联系人及电话:裘凯栋,010-83933981、83933982。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

2025年3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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