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建立城镇燃气管道保护“6个100%”“四个一”工作机制

来源:汉中燃气      发布日期:2025-06-15


为贯彻落实《全国城市燃气管道安全专项治理行动方案》(国办函〔2024〕101号)和陕西省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燃气管道安全专项治理的通知》(〔2025〕17号)的精神,重拳整治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问题,压实项目建设相关单位、燃气经营企业及有关部门安全责任,推动全市建立燃气管道保护工作机制,坚决防范第三方破坏燃气管道事故发生,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建立城镇燃气管道保护“6个100%”“四个一”工作机制,具体事项如下:

1

认真执行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陕西省城市地下管线管理条例》《汉中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划定中心城区城镇燃气设施保护范围(暂行)的通知》等相关规定与要求,进一步严格规范管理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或控制范围内各类施工活动的施工开挖、报批报建,在项目开工前应全面掌握在役燃气管道现状资料并签订“安全防护协议”,从施工源头上加强城镇燃气管道安全保护。

2

严格对标技术规范

根据《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2015)、《油气输送管道完整性管理规范》(GB 32167-2015)、《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 50423-2013)、《埋地钢质管道交流干扰防护技术标准》(GB/T 50698-2011)、《埋地钢质管道阴极保护技术管理规程》(SY/T 5919-2009)、《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2006)(2020版)、《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维护和抢修安全技术规程》(CJJ51-2016)、《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2005)《交通运输部、国家能源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公路桥梁与石油天然气管道交叉工程管理的通知》(交公路发〔2015〕36号)、《国家能源局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及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能油气〔2015〕392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等八部门关于加强油气输送管道途经人员密集场所高后果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7〕138号)等相关规范标准及文件要求,在燃气管道的规划设计、施工建设、投产运行及外部因素影响监管等方面,进行制度化、标准化、规范化管理。各相关部门、各管道燃气企业应严格执行并落实上述相关规范标准,对人员密集、现状复杂的区域可高于上述规范要求进行具体落实,确保燃气管道安全平稳运行。

3

建立健全责任体系

(一)适用范围


本工作机制适用于我市城镇燃气管道(包括燃气设施,下同)安全保护范围或控制范围内施工的建设工程,即涉城镇燃气管道的施工项目。


(二)职责分工


城管部门负责桥梁隧道、供水、排水、污水处理、园林绿化等市政设施项目施工区域内燃气管道的监管工作,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全市燃气管道及设施保护监管工作,制定有关政策法规、管理制度,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房屋建筑、市政等项目施工区域内燃气管道的监管工作,对相关部门移送的破坏燃气管道及设施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道路交通项目施工区域内燃气管道的监管工作。


水利部门负责水利项目施工区域内燃气管道的监管工作。


国防动员部门负责单建式人防工程和人防指挥所项目施工区域内燃气管道的监管工作。


自然资源部门负责地质灾害项目施工区域内燃气管道的监管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依法查处破坏燃气管道及设施等违法犯罪行为。


物业服务部门指导物业企业配合管道燃气企业做好开展燃气管道保护工作。


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在审核涉燃气项目施工许可时,确保有安全施工措施。


乡镇(街道)负责将辖区内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纳入网格日常巡查,发现涉及燃气管道保护的项目(包括小散工程和零星工程)作业信息,及时共享给属地管道燃气企业。

4

落实管理工作机制

(一)“6个100%”工作机制


1.100%取得道路开挖主管部门同意。所有第三方施工项目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取得道路开挖主管部门同意。


2.100%查明地下燃气管线分布情况。设计阶段及开工前,建设单位应会同相关部门及地下管线(设施)产权单位(管理单位)查询并收集施工范围及施工影响范围内所有地下管线、设施现状资料。无现状资料或位置难以判断的,须对燃气管道进行人工探挖,或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探测,确保100%查明地下管线分布情况,管线不明不施工。


3.100%签署地下燃气管线保护协议。开工前,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必须与地下管线(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签订地下管线安全保护协议,明确各方责任主体的主体责任,做到管线保护工作责任清楚、任务明确。并与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加强联系沟通,建立联动机制,齐抓共管,制定好地下管线保护措施。


4.100%制定地下燃气管线保护方案。开工前,建设单位必须与相应的地下管线(设施)产权单位或管理单位协商制定地下管线保护方案,并督促施工单位编制专项施工保护方案,共同报管线产权单位认可。


5.100%配备专职工程师。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均应设置施工现场管线保护专职工程师,建立台账,在施工平面图中准确详细标注。建设单位专职工程师应对现场涉及地下管线的作业进行协调和指挥;施工单位专职工程师应组织人员进行现场踏勘、核实,充分了解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的地下管线情况,认真做好交底、现场监护工作;监理单位专职工程师应参与管线保护工作全过程,对涉及管线区域的施工活动进行旁站监理。


6.100%做好作业技术交底。建设单位应组织管线权属单位、管理单位进行现场技术交底(以书面、影像等方式);施工单位在施工或动土作业前,向各钻探班组或机械操作人员、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交底,施工期间机械操作人员发生变化的,施工单位应在其上岗作业前再次交底,确保地下管线保护的各项要求传达到一线作业人员,并在施工过程中认真落实管理人员带班作业制度。


(二)“四个一”工作机制


1.燃气管网“一张图”


管道燃气企业要依据《陕西省燃气管理条例》,建立并及时更新地下燃气管网地理信息系统;定期向自然资源、住建、城管等相关部门报送燃气管网现状资料,全力协助推进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建设。同时,各相关单位要依法依规做好燃气管网数据信息安全工作。


2.动土作业“一张表”


县(区)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管道燃气企业和项目建设、施工、监理等6方主体要严格执行燃气管道动土作业“一张表”联合签订制度,当涉及在燃气管道保护红线范围内动土作业时,由建设单位组织其他单位签订《涉动土作业确认表》,具体签订流程要求如下。


(1)签订主体及流程。建设单位应在人工探明或技术探测燃气管道具体位置、走向、标高并落实燃气管道安全保护专项措施后,通知并组织县(区)行业主管部门、乡镇(街道)、管道燃气企业、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6方责任主体对《涉动土作业确认表》内容进行现场核实,经各方核准签字确认后方可实施动土作业。各方确认签字时,没有先后顺序之分,不得故意拖延或推倭。其中,县(区)行业主管部门须由执法人员或在编人员签字,乡镇(街道)须由在编人员签字;管道燃气企业须由班组长级别以上人员签字;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分别由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和总监理工程师签字。该表格一式四联,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管道燃气企业和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各执一份存档。县(区)住建部门要组织县辖区街道、管道燃气企业分别明确一个咨询电话并对外发布,便于建设单位咨询。


(2)时限要求。各相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同步签订《涉动土作业确认表》,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实并签字确认。各方要尽可能地压缩签字时限,提速增效,支持项目建设。


(3)旁站或指导要求。建设单位要压实动土作业旁站或指导责任,于动土前3日通知管道燃气企业参加动土活动的旁站或指导,同时在进行动土时也要组织监理单位或施工监护人员开展旁站或指导。


(4)监管要求及其他说明。未经各方签字确认擅自组织动土作业的,一经发现,由城管、住建等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依法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等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此外,若同一个工地涉及燃气管道周边工况改变、多次动土、单位变更、施工方案改变等情况时,建设单位要立即主动告知管道燃气企业,通过共同研究制定或优化燃气管道保护方案、组织人工探明燃气管道分布情况、对相关人员开展一轮培训教育、补签变更单位现场确认手续或重新办理《涉动土作业确认表》等方式,完善工作程序并作为附件记录在册。


3.企业巡查“一捆绑”


各管道燃气企业要建立燃气管道巡查制度,根据燃气管网长度和第三方工地数量情况,合理配备燃气管道巡查和第三方工地监护力量,鼓励创新巡查技术,确保市政燃气管道巡查频次不低于“一天一巡”。同时,对于存在动工迹象、人员密集管段、边坡管段等高风险的区域,视情增加巡查频次、扩大巡查范围,要及时了解管线周边风险。在巡查过程中发现有危害燃气管道安全行为的,巡线员应当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立即报请属地住建部门及公安部门依法处置。各物业服务企业要积极配合管道燃气企业开展燃气管道保护工作,加强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地下庭院管道和共用燃气管道进行日常巡查,及时将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违法违规行为报告至相关部门。


4.网格管理“一锚定”


(1)压实街道网格巡查责任。各乡镇(街道)要落实属地安全责任,与县(区)城管、住建等燃气管理部门、管道燃气企业之间建立畅通的沟通联络机制,组织网格员在日常巡查工作中开展燃气管道安全巡查,及时制止危害燃气管道安全的行为并上报属地燃气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管道燃气企业;要将辖区内涉及燃气管道安全保护的小散工程、零星作业信息及时共享给管道燃气企业。


(2)加强督导指导和培训教育。各县(区)城管、住建等燃气管理部门要指导辖区乡镇(街道)开展燃气管道网格日常巡查,以及落实小散工程、零星作业中燃气管道保护要求;定期组织对本辖区网格员开展培训教育和现场跟班巡线,其中,对于新上岗、调离半年重新返岗的网格巡查员,要开展一轮入岗前培训教育和现场跟班巡线。

5

加大技防物防措施

(一)施工区域内的燃气管道被探明后,管道燃气企业、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须强化工地内各类警示标识的设置及保护,施工单位作为管道、设施、警示标识的保护责任主体。管道燃气企业配合施工单位对工地内影响管线区域,按规范设置各类地面立体标识,若不具备设置立体警示标识的,可采用钢板覆盖等方式对管道进行保护。现场次高压、高压管道需采取木(钢管)桩等“硬隔离”、临时包封、设置警示范围等有效保护措施,中、低压管道需采取设置立体管位标牌、警示范围等保护措施,管道燃气企业、施工单位对现场警示标识进行现场确认。在路面恢复阶段,施工单位须在管道燃气企业人员的指导下,按实际管位恢复路面警示标识。管道燃气企业需做好日常巡查工作,若发现现场警示标识缺失,应及时补充完善。


(二)监理单位按照相关规定严格执行现场旁站监管机制,将施工现场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专项作业作为施工安全监理的重要内容,督促施工单位履行在役燃气管道安全保护义务,对违反《安全保护协议》的施工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制止无效的应当及时报告工程建设单位或项目主管部门。对未能正确履行监理职责致使发生燃气管道损坏事故的,相关主管部门应依法进行处理。


(三)将燃气管道的安全保护工作与日新月异的科技发展有机结合起来,加大管道保护资金投入、技术投入,逐步实现燃气管道日常巡查由“人防”向“技防”转变。


1.全市各管道天然气企业应认真开展地下燃气管道普查、评估及更新改造,梳理完善并对所有地下燃气管道信息进行建档,加快建立采用CGCS2000坐标体系的燃气地理信息系统,加强燃气管道信息化监管,通过信息化管理加强燃气管网设施安全内控。


2.全市各管道天然气企业应认真开展自查整改,重点排查是否按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期开展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立即补充完善燃气管线地面标识,确保燃气管道等设施安全运行。


3.全市各管道天然气企业应认真组织开展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设施造成燃气泄漏应急抢险演练,扎实开展燃气设施保护安全宣传教育,进一步增强应急处突能力。


4.全市各管道天然气企业应进一步加大管道保护投入,配置地下管线探测仪,施工前对地下燃气管道进行探测定位。建设期采用定向钻或顶管作业等非开挖施工方式进行管线施工的管段,应积极尝试最新的地下燃气管道探测技术或由专业地下管线测量单位对管线进行探测定位,确保在役燃气管道路由埋深等情况清晰、准确。

6

切实完善本质管理

(一)各管道燃气企业应严格把控新建管线的施工质量,同时确保管道信息数据采集的准确性。采用一般开挖施工方式建设的管线项目工程,在管线隐蔽前应对管线信息数据测量采集;采用定向钻或顶管作业等非开挖施工方式进行管线施工的项目工程,应采用技术可靠的仪器对管线进行探测定位,采集管线相关信息数据,整理相关资料交管道燃气企业。管道燃气企业须对施工单位提供的管道探测数据资料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方可进行管道验收。


(二)对燃气管线建设施工单位的工程质量问题采取终身负责制。若施工单位建设的燃气管线存在埋深不符合规范、焊口质量不达标、数据采集不准确、缺失警示标识或警示标识不准确等工程质量问题,应依法进行处理。


(三)各管道燃气企业应当认真完善在役燃气管道路由、管径、材质、压力、埋深等档案资料,并确保与实际情况的一致性和准确性,按规范要求设置各类地面标识、警示牌。


(四)各管道燃气企业应当加强在役燃气管道的巡查、安全检查、维护、维修和更新,提升地下交叉管沟、周边密闭空间等各类风险点的查漏技术,充分运用先进的查漏技术,及时排查和消除安全隐患,不能独立处置的应当及时报告县区燃气主管部门协调有关方面及时处理到位。

7

加强宣传教育培训

(一)进行燃气管道保护专项施工前,燃气管道企业应针对第三方施工单位开展燃气管道保护安全施工注意事项、技术交底、应急处置、燃气常识等内容的培训与宣传;施工单位应组织相关现场作业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经理、现场安全负责人、班组长、管线工程师、挖机手、监理人员)参加,并保留相关培训材料存档、备查。


(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落实第三方施工现场燃气管道设施安全保护工作中的挖机操作人员实名制认证、燃气管道保护协议签订、人工断面开挖等规定动作及关键环节。


(三)进一步加强对供水、供热、电力、通讯、排水、排污等与燃气管道交叉项目施工人员的宣传培训,采取事故案例警示教育、在挖机上张贴警示标志等措施,进一步加强对挖机操作人员的培训、教育。

8

依法严惩违法行为

(一)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可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依法予以处置。


(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可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规定依法予以处置。


(三)施工单位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可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依法予以处置。


(四)施工单位未履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责任的,可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规定依法予以处置。


(五)对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的,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可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依法予以处置。


(六)对施工过程中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可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依法予以处置。


(七)对损毁燃气管道设施的,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依法予以处置。


(八)对年度内连续发生2起及以上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设施的施工总承包单位,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挂牌督办,对其全市范围内参建项目进行重点监管,从严从重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九)对违规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设施的,实施责任倒查,重点倒查建设单位是否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施工总承包单位是否存在转包、挂靠、违法分包,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是否到岗履职,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从严处置。


(十)对多次发生违章占压、违规施工损伤管道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企业、责任人予以问责。


(十一)发生燃气泄漏造成人员伤亡或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9

工作要求

(一)各管道燃气企业作为燃气管道运营单位,要加强燃气管道巡查巡护,若发现燃气管道警示标识缺失,须及时补充完善;做好燃气管道保护警示教育和宣传,实现工地宣传贴纸100%覆盖;积极配合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落实燃气管道保护“六个100”工作要求,全力保护建设工地范围内燃气管道安全。


(二)城管、住建、交通运输、水利、国防动员、自然资源、行政审批等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机制和管道燃气企业信息共享机制,确保落实燃气管道保护“四个一”工作机制。同时,要严格管理职责范围内涉燃气管道施工建设项目的报批报建程序,对未能提交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有关措施资料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或者工程监管手续。


(三)各县(区)城管、住建等燃气管理部门要将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检查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全面依法履行执法职责,全面提高执法质量和效能,以强执法、重处罚、严警示为手段,进一步规范燃气行业经营秩序,保障燃气行业安全稳定。要进一步强化对可能威胁燃气管道安全的惩戒力度,坚决守住不出现“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 事故的底线。

附件:涉动土作业确认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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