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2025年第一季度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株洲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发布日期:2025-06-11


案例一: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的隐患事件

【基本案情】


2025年2月13日,株洲吴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芦淞区建设街道人民中路XX号门店以5500元价格聘请无资质人员擅自安装穿越就餐区的燃气管道,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该行为涉嫌危害燃气公共安全行为。


【法律依据】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


【处理结果】


株洲市城市管理部门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对违法行为当事人株洲吴XX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行政处罚壹万元整,对违法行为施工人员刘XX行政处罚贰佰玖拾元整。

案例二:某燃气公司违规经营液化石油气线索案

【基本案情】


2024年12月23日,我市在日常燃气安全检查中,发现株洲市天元区雷打石镇某组胡某在私宅内非法储存液化石油气,现场查获 YSP35.5 型号钢瓶 16 只实瓶。经询问调查,该批液化石油气系胡某从湘潭某燃气公司购买。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该行为扰乱了我市液化石油气市场经营秩序,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我市将该线索移交至湘潭有关部门处理。


【法律依据】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燃气经营者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降压、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的,或者未定期进行巡查、检测、维修和维护的,或者未采取措施及时消除燃气安全事故隐患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处理结果】


湘潭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对违法行为的湘潭某燃气公司责令限期改正,并作出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贰万贰仟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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