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报道
漳州市这5起燃气领域执法典型案例请引以为戒
来源:漳州城市管理 发布日期:2025-06-07
漳州城管部门持续开展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燃气行业违法违规行为,防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为充分发挥典型违法案件的警示教育作用,有效维护燃气行业秩序,现将今年来查处的5起城镇燃气领域执法典型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 高新区某某燃气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设置燃气保护设施
漳州某某燃气有限公司未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对高新区莲浦小区二期、莲浦小区三期、兰庭小区、南星小区、欣隆盛世江南小区的5处管道燃气调压柜设置隔离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相关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相关规定,高新区燃气主管部门依法对漳州某某燃气有限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龙文区某某燃气公司某某供应站超量储存液化气重瓶
龙文区某某燃气公司某某供应站于2025年1月17日在龙文区蓝田镇梧桥村好坑某号里超量储存YSP-35.5的液化气重瓶25瓶(瓶内液化气总重336.95kg),该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相关规定,龙文区燃气主管部门依法对龙文区某某燃气公司某某供应站作出罚款人民币22000元的行政处罚。
云霄县某某燃气公司某某供应站在不具备储存燃气安全条件的场地内存放液化气钢瓶YSP-35.5实瓶6瓶,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相关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相关规定,云霄县燃气主管部门依法对云霄县某某燃气公司某某供应站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华安县宋某某未取得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从事燃气销售
华安县宋某某在未取得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8年3月份至2023年7月在华安县丰山镇芹坂村某号内从事燃气销售活动,该行为违反了《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相关规定;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相关规定,华安县燃气主管部门依法宋某某作出没收非法物品和违法所得以及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诏安县张某某施工破坏燃气管道
诏安县张某某于2024年11月26日在诏安县南诏镇中兴大道某号门口燃气管道安全保护范围内的挖掘施工作业,作业前未通知管道燃气经营企业,未与燃气经营企业协商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导致燃气设施损毁,造成燃气泄漏,该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相关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相关规定,诏安县城管部门依法对张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50000元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赔偿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相关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