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报道
黄冈市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2025年第一批)
来源:黄冈住房和城市更新 发布日期:2025-06-03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和省、市关于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工作要求,全市住建系统持续推进整治城镇燃气安全问题具体实事,严厉打击燃气行业违法违规行为,现公布2025年第一批城镇燃气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请各地以案为鉴,督促引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引以为戒,依法落实主体责任,坚决防范和遏制城镇燃气事故发生,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一
黄冈某公司施工作业毁损燃气设施案
2024年12月25日下午,黄冈某公司在遗爱湖水系生态修复与绿色发展一期项目污水主干管网改造工程施工过程中,挖破中压燃气管道,导致新港大道至新港三路沿线区域、明珠大道部分区域停气。经查,项目施工单位未与齐安中燃天然气公司签订管道燃气保护协议,施工时未通知天然气巡线员到场,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2025年2月6日,黄州区城市管理执法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6万元。

案例二
团风县陈某毁损天然气管道案
2025年3月16日下午,团风县临江路东段附近开展路灯线路并网施工,陈某驾驶施工机械进行托管施工,不慎将天然气管道破坏,导致天然气泄漏,其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团风县住建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对陈某处以罚款1万元。

案例三
武穴市郑某、李某非法从事燃气储存、运输液化石油气案
2025年3月17日,武穴市住建局、公安局联合执法检查时,在武穴市大法寺镇李贞村李贞垸村民李某家中,当场查获34只15公斤液化石油气钢瓶(其中17只含液化石油气、17只空瓶)。查获的气瓶由郑某驾驶车辆到外地自行购买灌装,放置在李某住宅内伺机贩卖。经查,郑某、李某非法储存、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郑某、李某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五款规定。武穴市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郑某处以15日行政拘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对李某处以5日行政拘留。

案例四
黄梅县吕某非法从事燃气运输液化石油气案
2025年3月1日,黄梅县新开镇下洲尾村村民吕某驾驶三轮车将装有6只液化石油气钢瓶从九江市运输至黄梅县小池镇。吕某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被他人告知此行为违法后,3月6日,吕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经查,吕某非法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其行为违法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黄梅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第三十条、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吕某处以5日行政拘留。

案例五
龙感湖某燃气有限公司违规收费案
2024年7月22日,龙感湖管理区某小区两名住户向区建设局投诉该区某燃气有限公司收取天然气报装费存在不合理收费项目。龙感湖管理区建设局调查发现,该公司向新报装用户收取4060元天然气安装费,其中200元管道升级改造服务费、300元户内G2.5表具联网升级服务费两项收费项目,涉嫌违规收费。2024年7月29日,龙感湖管理区建设局将该线索移交黄冈市市场监管局。经市市场监管局核实,200元管道升级改造服务费为二次工程安装费用,属于对初次报装用户重复收取安装费;300元户内G2.5表具联网升级服务费为智能表具费用,属于违规收取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该公司违反了《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
经查明,2023年4月至2024年8月期间,根据不同小区安装环境,该公司按200元-800元不等,收取164户合计35160元管道升级改造服务费;收取134户合计40200元户内G2.5表具联网升级服务费,共计违规收取75360元。2025年4月22日,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责令该公司退款75309.1元,没收50.9元违法所得未退还费用,对该公司处以15072元罚款。

案例六
蕲春县株林镇某液化站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违规充装案
2024年10月15日,蕲春县市场监管局在株林镇某液化气站开展监督检查,发现该液化气站一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从事气瓶充装作业。蕲春县市场监管局现场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该液化气站于2024年10月26日前改正违法行为。2024年10月28日,蕲春县市场监管局到该站复查,发现当事人仍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进行气瓶充装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2025年1月2日,蕲春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对当事人处以2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