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公布第三批涉燃气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发布日期:2025-02-06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关于燃气安全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省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不断建立健全严进、严管、重罚的燃气安全管理机制,严厉打击燃气安全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城市运行。现梳理公布第三批涉燃气执法典型案例,涉及液化石油气非法经营、违规充装配送、安检不到位、生产销售劣质燃气具、第三方施工破坏等问题。希望各地各部门认真学习、引以为戒,结合岁末年初时间节点安全管理要求,坚决防范和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

非法经营、充装、配送、安检类

案例一

东至县世平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违规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案

【关键词】

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池州市东至县市场监管局

行政相对人:东至县世平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2024年8月12日,东至县市场监管局在对东至县世平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通过充装台监控录像发现存在充装非自有产权气瓶情况,该行为违反《气瓶安全技术规程》(TSG23-2021)相关规定。

【查处理由及结果】

2024年11月5日,东至县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东市监处罚〔2024〕352号),对东至县世平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罚款74000元,相关处罚信息录入“信用中国(安徽池州)”系统。

案例二

黄山市屯溪石油液化气总公司未实行瓶装燃气配送经营案

【关键词】

未实行瓶装燃气配送经营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屯溪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行政相对人:黄山市屯溪石油液化气总公司

案由:2024年9月12日,屯溪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对黄山市屯溪石油液化气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存在对瓶装燃气未实行配送经营的问题,于当日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该企业于2024年10月2日前整改完毕。2024年10月8日复查时发现该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完毕。2024年10月10日,屯溪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该案进行立案查处。

【查处理由及结果】

根据《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瓶装燃气实行配送经营,由瓶装燃气经营企业直接向燃气用户配送,并加强对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的管理。

该行政相对人未实行瓶装燃气配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安徽省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未实行瓶装燃气配送经营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屯溪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进行了10000元罚款。

案例三

休宁县安福液化气有限公司配送不规范、“随瓶安检”不到位案

【关键词】  

液化石油气钢瓶配送不规范、“随瓶安检”不到位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休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行政相对人:休宁县安福液化气有限公司

案由:2024年10月28日,休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开展燃气安全检查发现休宁县安福液化气有限公司配送员张光辉在对燃气用户(常聚楼等3家餐饮店)开展随瓶安全检查时,上传省瓶装液化气监管平台的检查照片很随意,不能一一对应,对用户用气安全隐患排查不到位。

【查处理由及结果】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该行政相对人配送不规范、“随瓶安检”不到位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第七款: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气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燃气经营者未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或者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休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依法对其进行了10000元罚款。

案例四 

枞阳县双龙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违法进行气瓶充装案

【关键词】  

违法进行气瓶充装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枞阳县双龙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2024年7月-10月,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对枞阳县双龙液化气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违法进行气瓶充装活动,执法人员立案调查。经调查,当事人充装气瓶时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气瓶充装活动的违法行为。

【查处理由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以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充装活动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充装资格。

枞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充装气瓶时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罚款80000元;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气瓶充装活动,罚款40000元。

案例五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案

【关键词】

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涡阳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吴某波

案由:2024年7月30日,涡阳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接群众举报称涡阳县青疃镇吴某波家中存放大量液化石油气瓶,疑似无证经营,立即安排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经核查,吴某波在家中存放液化石油气瓶80只(15Kg气瓶79只、5Kg气瓶1只),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涡阳县住房城乡建设局扣押所有气瓶,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移交涡阳县城市管理局进行行政处罚。

【查处理由及结果】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吴某波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液化石油气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涡阳县城市管理局对吴某波作出处5万元罚款、没收570元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生产、销售不合格燃气具产品类

案例一

广德县胡晓丽餐具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案

【关键词】

销售不合格燃具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广德县胡晓丽餐具经营部

案由:2024年10月15日,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德县胡晓丽餐具经营部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发现其待销售的2台湘皖®燃具的燃气灶,该燃气灶上无厂名厂址,且未见熄火保护装置。经查,2023年12月广德县胡晓丽餐具经营部通过物流车送货下货的方式购进两种不同规格的湘皖®燃具各5台(共10台),该燃具无厂名厂址,未见熄火保护装置,且购进时未查验供货方的相关证明文件及产品情况,也未保留进货票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两种不同规格的湘皖®燃具购进价格分别为28元/台、56元/台,销售价格分别为45元/台、65元/台。上述不同规格的湘皖®燃具因涉嫌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被本局扣押2台,剩余8台已全部销售。经认定,该案货值金额550元,违法所得104元。

【查处理由及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2年版)》,广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作出没收不合格燃具2台、非法所得104元及55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阜阳香艺厨商贸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产品

【关键词】

生产、销售不合格燃气灶具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颍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阜阳市香艺厨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2024年1月24日,执法人员接举报依法对位于阜阳市颍泉区石材城院内3楼仓库阜阳市香艺厨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家用燃气灶具进行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1.该公司生产地点和条件发生变更,未经认证机构检查擅自生产家用燃气灶具;2.生产的家用燃气灶具经检验熄火保护装置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3.阜阳市香艺厨商贸有限公司生产销售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冒用认证标志燃气灶具;4.阜阳市香艺厨商贸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伪造厂名、厂址和认证标志燃气灶具。

【查处理由及结果】

该公司以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三条和《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停止销售不合格产品,颍泉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没收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家用燃气灶具包装箱610只及违法所得435元;合并罚款52500元。

第三方施工破坏类

案例一

合肥市亚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破坏马鞍山慈湖高新区葛羊路燃气管道案

【关键词】

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马鞍山市慈湖高新区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相对人:合肥市亚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2024年7月28日,市住建局接到马鞍山港华燃气公司反映,慈湖高新区葛羊路大修改造工程在人行道基础开挖作业中将葛羊路(润通重工门口)DN200中压燃气管道挖破,造成燃气泄漏,执法人员立案调查。经调查,这是一起开挖作业过程中违规施工而导致的安全生产责任事件。该行政相对人未按照《马鞍山市涉燃气管道工程安全施工监管暂行办法》(马安〔2022〕15 号)要求,通知监理、管线产权(管理)单位派人到现场监护的情况下,在原有燃气管线控制范围内,私自动用挖机等大型机械直接作业。

【查处理由及结果】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该行政相对人违规作业破坏燃气管道的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马鞍山市慈湖高新区行政执法大队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蚌埠市企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毁损固镇华通天然气公司燃气管道案

【关键词】

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固镇县城市管理局

行政相对人:蚌埠市企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2024年5月31日晚上8时30分左右,固镇县城市管理局接到电话举报,有施工方在固镇县政府南大门道路东侧挖破燃气管道,发生了燃气泄漏。固镇县城市管理局执法人员随即赶到现场并进行现场勘查。经调查,蚌埠市企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固镇县基础设施提质提升项目施工过程中挖破燃气管道造成燃气泄漏,现场施工人员随即停止施工并报警,固镇县华通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抢修人员赶到现场将阀门关闭,晚上9时50左右抢修工作结束并恢复供气。

【查处理由及结果】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该行政相对人在施工过程中挖破燃气管道造成燃气泄漏的行为违反了上条规定。固镇县城市管理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法对蚌埠市企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三

淮北康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施工破坏朝阳医院至高岳路路北燃气管道案

【关键词】

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

【基本案情】

行政机关:相山区城管局

行政相对人:淮北康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2024年6月25日19时,淮北康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过高岳路朝阳医院停车场充电桩拉管施工时,将位于朝阳医院至高岳路路北中压燃气管道破坏,市住建局接到城市生命线监测系统报警后,立即赶到漏气现场,组织华润燃气公司抢险人员开展抢险,19:28关闭施工点破坏管线上下游阀门,当晚23:35完成管道修复,次日上午恢复供气,事故造成周边500户居民临时停气14小时,经济损失约6万元。

【查处理由及结果】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

淮北市住建局及相山区城管局多次勘察现场,收集整理调查报告、问询笔录等相关要件制作案件卷宗,由相山区城管局依法对淮北康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处6.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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