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鲤城区燃气管理违法典型案例曝光

来源:鲤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发布日期:2024-12-30

  为深入推进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行动,进一步震慑燃气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行为,普及燃气安全知识,提高群众安全用气意识,全面防范和减少燃气事故发生,泉州市鲤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曝光5起燃气安全领域行政执法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案例一】何某未取得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从事燃气销售2024年8月13日下午执法人员在鲤城区南环路1344号边发现两辆车辆上载有瓶装液化气钢瓶,其中①电动三轮车上存放液化气钢瓶15KG钢瓶11个、5KG钢瓶1个;②小型轿车上存放液化气钢瓶15KG钢瓶10个。经查实,何某在未取得燃气供应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存放气瓶用于销售。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 规定,鲤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1万元。

  【案例二】泉州市某液化气公司供应站点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案2024年07月11日,鲤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开展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位于鲤城区红山路某餐饮店存在①未悬挂餐饮场所燃气安全公示牌、②燃气灶具无熄火保护装置③未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等隐患问题。该餐饮店的瓶装燃气供应方泉州鲤城金源液化气公司某供应站入户安检时,均未指出并引导用户消除安全隐患,存在未真正进行定期入户燃气安全检查行为。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七)项规定,鲤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1万元。

  【案例三】泉州丰泽某液化气供应站向无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的燃气案2024年8月13日下午,鲤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鲤城区南环路1344号发现一起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销售燃气的违法行为,现场发现20个气瓶属于泉州丰泽某液化气供应站,经查实,该液化气供应站存在长期向无瓶装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经营性气源的违法行为。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鲤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5万元。

  【案例四】何某涉嫌未取得瓶装燃气供应许可证从事燃气销售案2024年8月13日下午,执法人员在鲤城区南环路1344号边发现废弃三轮车辆上存放15KG钢瓶6个、5KG钢瓶2个液化气钢瓶。经进一步查明,废弃三轮车辆上的气瓶均为何某存放用于销售,共计8个钢瓶,当事人何某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销售。 根据《福建省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四)项 规定,鲤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1万元。

  【案例五】泉州某液化气有限公司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案2024年8月13日下午,鲤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在鲤城区南环路发现一起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销售燃气的违法行为,现场发现7个气瓶属于泉州鲤城某液化气有限公司。经查实,该公司存在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燃气的违法行为。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第(四)项规定,鲤城区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依法对其处以罚款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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