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政策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官网 发布日期:2026-08-28
各市、县发展改革委(局),宁东经发局,各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城燃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机制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5〕1014号)精神,加强我区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提升天然气管道运输效率,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6年8月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宁夏回族自治区天然气管道
运输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区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完善管道运输价格形成机制,提高定价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管理办法(暂行)》《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暂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家能源局关于完善省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机制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5〕1014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制定和调整区内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以下简称“管输价格”)是指天然气管道经营企业通过区内管道向天然气经营者或者用户提供管道输气服务的价格。
区内天然气管道是指区内除纳入国家统一定价范围之外的输气管道,包括跨市管道和市域内管道,不包括企业内部自用管道和城镇燃气配气管网等。
第二章 定价模式
第四条 管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制定。过渡期内可采取政府指导价管理,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管道运输标杆价格,逐步由“一线一价”、“一企一价”向全区统一价格过渡。过渡期原则上不超过2个监管周期。
第五条 标杆价格按照区内管道经营企业总体平均价格水平确定或参照区内成本管理较好的管道经营企业价格水平确定。
第六条 本办法出台前已投运的存量管道过渡期内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企业管输价格可以标杆价格为基准,上下浮动不超过20%,具体价格由供需双方在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本办法出台后新建管道须严格执行标杆价格。过渡期满后,管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执行全区统一价格。
第三章 定价方法
第七条 管输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方法制定,即通过核定准许成本、监管准许收益确定准许收入,核定管道运价率。
第八条 准许收入=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税金。
第九条 准许成本包括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等,通过成本监审核定。
第十条 准许收益=有效资产×准许收益率。
(一)有效资产。有效资产指管道经营企业投资的,与管道运输业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净值(铺底天然气为原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有效资产不含政府和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储气库、液化天然气接收站资产,没有实质性管网投入、不提供必要管道输气服务的“背靠背”分输站等供气环节资产,以及其他辅业、多种经营等资产。
可计提收益的无形资产主要包括软件、土地使用权等。
可计提收益的营运资本指管道经营企业为提供管道运输服务正常运营所需要的周转资金。
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根据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可计提折旧、可摊销计入定价成本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原值所对应的账面净值,通过成本监审核定。营运资本按运行维护费的20%确定。
(二)准许收益率。结合管道建设需要、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高于10年期国债收益率加4个百分点。
第十一条 税金依据现行国家相关税法规定核定,包括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第十二条 管道运价率=管道经营企业准许收入÷监审期间最末一年总周转量。
(一)总周转量为所有天然气管道周转量之和。单条管道周转量=管道运输合同约定路径的距离×结算气量。
(二)核定管道周转量时,管道负荷率(总结算气量除以总设计输气能力)低于50%的,按照50%负荷率对应的运输气量确定。
第四章 定调价程序
第十三条 管输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由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依职责实施。
第十四条 管道经营企业原则上应将管道运输业务与其他业务分离,实行财务独立核算,建立符合定价成本监审要求的单独账目和成本核算方法,形成年度成本报告。
管道经营企业应当按照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定调价所需的投资、收入、成本等材料。故意瞒报、虚报相关信息的,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可以采取降低准许收益率等措施,按照“一企一价”的原则对其单独核定价格。
第十五条 管输价格实行定期校核、动态调整,在每一监管周期开始前核定,监管周期原则上为3年。监管周期内相关资产、成本、输气量发生重大变化的,可提前校核。
第五章 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上下游企业通过专用直供管道协议供气的,管输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七条 城镇配气管网转供代输服务价格由各市统一管理,允许供需双方在不超过配气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价格,且代输服务收入需在价格主管部门核定企业配气价格时冲减。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管道经营企业应根据执行的运价率,以及所有入口与出口的名称、距离等相关信息,计算确定管道运输具体价格表,通过公司门户网站或指定平台向社会公开。
第十九条 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可根据行业发展实际情况,适时研究调整有关定价参数。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6年10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期间如遇国家出台新的规定,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