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来源:上海市人民政府官网      发布日期:2025-12-26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适应上海超大城市特点和未来发展需要,有效有序预防、减少和应对各类燃气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城市运行安全和社会稳定,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及《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上海市燃气管理条例》《上海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上海市液化石油气管理办法》等。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城镇燃气事故风险防控、应急准备、监测与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以及恢复与重建等工作。

  本预案所称燃气事故,是指燃气在输配、储存、销售、使用等环节中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以及因其它突发事件衍生的燃气事故。

  1.4 工作原则

  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一领导、协同联动;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社会动员、联防联控。

  2 组织体系

  2.1 领导机构

  在市委统一领导下,市政府是本市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根据市委、市政府决定,设立市城市运行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运应急委) ,决定和部署本市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2.2 办事机构

  市城市运行和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市城运应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由市政府办公厅(市城市运行管理中心) 、市应急管理局共同承担,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督查指导等职责。

  2.3 市应急联动中心

  市应急联动中心作为本市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承担本市各类突发事件和应急求助报警的先期处置和指挥、组织、协调、调度等职责;各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进行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

  2.4 市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重大、特大燃气事故发生后,视情成立市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指挥机构(以下简称“市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统一指挥实施事故处置和救援工作。总指挥由市领导确定,成员由相关部门、单位和事发地政府领导担任。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就近开设。

  2.5 工作机构

  2.5.1 职能部门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是本市城镇燃气的行政主管单位,作为本市应对各类城镇燃气事故的责任单位,负责燃气行业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应急预案、应急保障等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1) 指导、协助事发地区政府处置一般和较大燃气事故,协同市应急联动中心对燃气事故实施先期处置,负责组织实施后续专业应急处置。

  (2) 动态掌握燃气行业运行情况,及时组织收集、研判、报告、通报燃气事故预警信息。

  (3) 及时掌握并向市政府报告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情况和后续措施;指导相关单位对受损的燃气设施进行修复和善后协调工作等。

  (4) 组织编制本市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指导各区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与修订。

  (5) 协调燃气应急物资储备,组织应急专业队伍建设、应急演练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2.5.2 相关单位及职责(见附件1)

  2.5.3 区、基层应急机构

  各区完善相应的燃气事故应对工作体制机制,健全燃气事故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工作机构和指挥机构,指导街道乡镇和社区完善基层应急机构建设。街道乡镇应落实燃气应急管理工作职责,整合和共享信息资源,统筹基层应急资源。社区以居村党组织为核心,居村委会为主导,组织网格员、消防员、灾害信息员、业委会成员、物业服务人员、社区党员、居村民骨干、志愿者等共同参与,推动社区燃气应急预案体系建设,建立完善燃气风险隐患和重大突发事件排查、发现、报告制度。

  2.6 专家机构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组建处置燃气事故专家库,为应急管理、燃气事故应对工作提供决策建议咨询,必要时组建专家组参加燃气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

  3 风险防控

  3.1 风险防范化解机制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建立健全风险研判机制、评估机制、风险防控协同机制、信息共享机制,坚持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真正把问题解决在萌芽之时、成灾之前。

  各区应建立和发挥安全应急联席会议或燃气安全联席会议的机制和作用;研判燃气风险,牵头组织燃气隐患排查、整治工作,制定长效管理措施和办法;每年年底进行总结,对趋势进行研判和分析,提出防范措施建议,报本级政府,抄送燃气行政管理部门和应急管理部门。

  3.2 危险源防控机制

  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燃气行业重点地区、重要设施、重大活动中的风险点和危险源等风险防控机制,依法开展风险调查、辨识、评估、分级、登记,建立台账,定期进行检查、监控,完善激活应急预案。

  燃气企业应建立完善日常运行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并采取必要管控措施,确保运行安全。如气瓶的溯源管理,按规定对储配站、场站等进行安全评估等。

  3.3 燃气运行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依托城市运行“一网统管”和“上海市燃气行业监管信息平台”管理机制,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加强对燃气风险源的调查研判、动态监测、实时预警能力。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建立健全本市燃气运行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明确风险责任单位、落实管控措施,动态掌握全行业应急队伍、物资管理情况;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风险的预警、研判和处置。

  各区应加强对本区域燃气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燃气安全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研究燃气安全风险防控工作,形成各职能部门、属地街镇共同参与、联合执法的燃气安全综合治理机制;发挥城运中心和网格化管理作用,对瓶装液化石油气配送管理、餐饮经营单位用气安全、违章占压等加强监督检查。

  燃气企业根据燃气设施使用及运营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专业处置预案和操作规程,与属地政府建立安全协作网络,与网格化管理部门建立联系机制,协同防范、处置燃气事故,定期沟通燃气管网设施的动态情况以及相关改造建设计划;运用技术手段,做好现役燃气设施、设备的定期检测和风险评估,建立燃气事故统计和燃气设施运行数据库,建立安全可靠的动态化管理系统。

  4 监测与预警

  4.1 监测

  市、区燃气行政主管单位应充分利用“上海市燃气行业监管信息平台”,依托城市运行 “一网统管”等平台,打通各部门数据壁垒,有效整合各方资源,实施动态监测;燃气企业应结合实际加大信息化、智能化系统的建设(如SCADA系统、压力预警系统、全配送系统等) ,通过实时的数据监测,历史的数据分析,对各类设施、设备,特别是高危设备、老旧管网采取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防止各类突发事件发生或扩大。

  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发布数据的部门应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好信息保密工作。

  4.2 预警

  市、区燃气行政主管单位及燃气企业应建立健全突发事件预警制度。突发事件预警信息的发布按照《上海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执行。

  4.2.1 确定预警级别

  按照燃气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本市燃气事故预警级别分为四级:I级(特别严重)、II级(严重)、III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4.2.1.1 红色预警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红色预警:

  (1) 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市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特别重大影响的;

  (2) 由于燃气事故等原因,可能造成10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的;

  (3) 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特别严重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80%且无法在72小时内解决的。

  4.2.1.2 橙色预警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橙色预警:

  (1) 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市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重大影响的;

  (2) 由于燃气事故等原因可能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的;

  (3) 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严重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85%,且无法在72小时内解决的。

  4.2.1.3 黄色预警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黄色预警:

  (1) 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市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较大影响的。

  (2) 由于燃气事故等原因,可能造成1万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的;

  (3) 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较重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90%,且无法在72小时内解决的。

  4.2.1.4 蓝色预警

  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视情发布蓝色预警:

  (1) 相关自然灾害管理部门发布预警信号,经研判,可能对本市燃气供应和管网安全造成一定影响的。

  (2) 由于燃气事故等原因,可能造成3000户以上居民用户燃气中断供应的。

  (3) 因各种原因造成气源保障出现一般问题,实际保障量低于最高计划量95%,且无法在72时内解决的。

  4.2.2 发布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的内容应包括预警起始时间、预警发布单位、预警级别、预警类型、影响范围、注意事项、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时间等。

  红色、橙色预警由市燃气行政主管单位负责发布,依托现有预警信息发布平台,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政务微博、微信、手机短信、智能终端、电子显示屏等,在一定范围内发布。黄色、蓝色预警可以由区燃气行政主管单位负责发布,并向市燃气行政主管单位报备。

  预警级别可根据需要作出调整,重要的预警信息发布后,及时报市政府总值班室备案。

  4.3 采取响应措施

  发布预警信息后,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应急联动中心、相关部门、属地政府和有关单位可视情采取以下预防性措施:

  (1) 有燃气泄漏、爆炸等险兆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未整改完毕的,采取停气措施。

  (2) 组织有关应急处置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视情动员后备人员。

  (3) 必要时,做好相关区域内人员疏散准备。

  (4) 调集、筹措应急处置和救援所需物资及设备。

  (5) 加强燃气调度和供气压力调节,保障供气安全。

  (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防性措施。

  4.4 调整、解除预警

  发布预警信息的有关单位应加强对预警信息动态管理,根据事态发展,听取专家研判建议,适时调整预警级别、更新预警信息内容,并重新发布有关情况。

  当燃气事故风险已经解除,发布预警信息的有关单位应立即宣布解除预警,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预警信息的调整、解除流程,与发布流程相同。

  5 应急响应

  5.1 信息报告

  一旦发生燃气事故,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通过“110”报警或者本区域燃气应急电话等报告。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依据快报事实、慎报原因、实事求是、依法处置的原则,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要求,建立健全信息快速获取机制、值守应急机制,建立完善燃气事故信息报告制度。

  一旦出现事故影响范围超出本市行政辖区的态势,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应当依托与毗邻省市的信息通报协调机制,及时向毗邻省市相关主管部门通报。

  5.1.1 报告内容

  燃气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现场情况、简要经过、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和失联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和已经采取的措施。报告应做到首报快、续报准和终报全。

  5.1.2 报告程序与时限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接到燃气事故信息后根据事故情况按照国家、本市有关规定,如实向上级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

  事发单位应向属地政府报告事故信息;区燃气行政主管单位应向属地政府、市燃气行政主管单位报告燃气事故;燃气企业应向上级单位及市、区燃气行政主管单位报告。

  凡造成1人(含1人) 以上死亡或3人以上(含3人) 受伤的事故,区燃气行政主管单位和燃气企业应在接到事故报告后30分钟内以口头方式、1小时内以书面方式,向属地政府及市燃气行政主管单位报告,同时报告市政府总值班室。特大燃气事故或特殊情况发生后,必须立即报告。

  5.2 先期处置

  事发单位是先期处置第一责任人,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的应急响应措施,组织本单位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疏散受威胁人员;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并采取其他防止危害扩大的必要措施;向所在地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

  事发地居村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立即进行宣传动员,组织群众开展自救和互救,协助维护社会秩序;街道乡镇组织协调应急队伍开展应急处置与救援,并向上级政府报告。

  市应急联动中心通过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突发事件进行先期处置,上报现场动态信息。

  5.3 响应分级

  本市燃气应急响应分为四级:I级、II级、III级和Ⅳ级,分别对应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燃气事故。当燃气事故发生在重要地段、重大节假日、重大活动和重要会议期间,以及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适当提高应急响应等级。(燃气事故分级标准详见附件2)

  5.4 分级响应

  燃气事故应遵循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

  特别重大和重大燃气事故发生后,立即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措施,视情成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调度全市相关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各相关救援队伍应第一时间赶赴事发现场,按照各自职责和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实施应急处置。

  较大和一般燃气事故发生后,由事发地区政府视情成立应急处置指挥部,会同街道乡镇、消防、公安、燃气行政主管等单位启动相应等级的响应措施,组织、指挥、协调、调度相关应急力量和资源实施应急处置。

  5.5 响应级别调整

  应急响应启动后,可视事故的动态发展及时调整响应级别。响应级别调整后,对应的应急措施要符合处置规范。

  5.6 指挥协调

  5.6.1 组织指挥

  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指导下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应对工作。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设立后,下级组织指挥机构按照上级组织指挥机构要求做好应急处置与救援相关工作。

  燃气事故处置的组织指挥,根据5.4的规定,由市、区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组织指挥。

  区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燃气事故的应对负有属地管理责任,按照市政府要求组织实施应急处置与救援措施。

  5.6.2 现场指挥

  现场火灾救援指挥长由消防救援机构现场最高指挥员担任。根据燃气事故的发展态势和实际处置需要,事发地所在区政府设立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长由区政府分管领导或指定的负责同志担任。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成立时,现场指挥部在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开展现场应急处置。突发事故处置过程中,根据现场需要,可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进行处置:

  公安机关立即设置事故现场警戒,实施场所封闭、隔离,及时清除、转移事故区域的车辆等措施,维持社会治安, 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并做好必要的安全防护,避免造成其他人员伤害。

  消防救援机构组织力量抢救遇险被困人员,配合专业部门力量采取措施控制险情。

  (3) 卫健委负责组织开展对事故伤亡人员的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健康危险因素应急监测。

  (4) 燃气企业及时判断可能引发停气的时间、区域和涉及用户数,按照指令制定相应的停气、调度和临时供气方案,组织抢修被损坏的燃气设施,根据专家意见,实施修复、恢复等措施。

  (5) 市相关宣传部门、网信办做好新闻媒体协调和服务工作,及时发布突发事故相关信息,有效引导社会舆论。

  (6) 市通信管理局要负责提供现场通讯保障、指挥平台搭建与运行保障,确保应急通信畅通。

  (7)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5.7 信息发布

  特别重大、重大燃气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市政府新闻办负责,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提供发布口径。

  较大、一般燃气事故信息发布工作,由事发地政府或者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

  5.8 应急结束

  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结束或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履行应对职责的政府或组织指挥机构可宣布应急结束。

  6 后期处置

  6.1 善后工作

  事发地区政府应制定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及时启动保险理赔工作。同时,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故引发的矛盾和纠纷。

  6.2 恢复重建

  燃气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政府应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并向上一级政府报告。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修复被损坏的公共设施,有序开展恢复重建工作。

  6.3 调查与评估

  事故调查组应查清事故经过和原因,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对事故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特别重大燃气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重大燃气事故由市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市人民政府可授权、委托市应急管理部门或燃气管理部门组织调查;较大燃气事故或者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燃气事故由区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区人民政府可授权、委托区应急管理部门或者区燃气管理部门组织调查;未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燃气事故由属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组织调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事故调查组由燃气、应急、公安、消防、市场监管以及属地街镇等部门派员组成,必要时聘请有关专家参与。

  7 准备与支持

  7.1 队伍保障

  市、区燃气行政主管单位应进一步优化应急体制,加强与市、区应急联动部门的对接,强化燃气事故专业应急处置队伍的建设,不断加强培训和实战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燃气企业应落实应急处置队伍的建设,加强应急处置人员的个人防护;不断研究新技术、新设备,并配备相应的专业施工设备;积极开展事故处置专业培训,提升燃气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结合预案组织燃气事故应急演练,提高现场处置能力。

  7.2 交通保障

  燃气事故发生后,由公安部门及时对现场实施交通管制,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及时组织相应的交通运输工具,满足交通运输保障应急需要。必要时,可紧急动员和征用其他部门或者社会交通设施装备。

  7.3 装备物资保障

  各级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燃气应急物资和装备储备工作。

  燃气企业要储备燃气抢修所需装备和物资,厘清并更新信息数据库,明确类型、数量、性能、存储点、使用范围和调配规定等,并上报燃气行业管理部门。

  7.4 通信保障

  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协调承担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为燃气事故处置提供应急通信保障。

  7.5 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按照市政府有关处置应急情况的财政保障规定执行,并根据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

  燃气企业应确保应急工作资金的落实,保证专款专用,建立应急处置专项资金申请、审核、批准和使用的监督制度。

  8 预案管理

  8.1 预案体系

  本预案定位为市级专项应急预案,是本市应对燃气事故的行动依据,是指导区燃气行政主管单位及有关单位编制相应预案的规范性文件。

  各区政府(市级基层应急管理单元) 应制定本辖区处置燃气事故应急预案。

  燃气企业视本单位的性质和危险源状况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

  鼓励村居委和小区物业编制燃气事故应急预案或措施。

  8.2 预案衔接

  各级各类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衔接遵循“下级服从上级,专项、部门服从总体,预案之间不得相互矛盾”的原则。

  8.3 预案备案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将本预案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抄送市应急局备案。区燃气行政主管单位将本区制定的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报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区应急局备案。燃气企业应将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报市、区燃气行政主管单位备案。

  8.4 预案演练

  各区政府、燃气行政主管单位和燃气企业应建立应急演练制度,经常性组织应急处置演练,以检验和强化应急准备及应急处置能力,并通过对演练过程的总结评估,完善应急预案。

  8.5 预案评估与修订

  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评估修订本预案。

  8.6 宣传与培训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加强安全用气知识的宣传。结合开展“5·12”防灾减灾日、“安全生产月”、“安全用气百日活动”等主题宣传活动,大力开展燃气安全进社区、进企业、进农村、进学校、进家庭活动,增强社会公众安全使用燃气的意识,提高防范和应对燃气事故能力,预防和减少燃气事故的发生。

  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燃气企业应建立健全燃气事故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并根据燃气事故处置应急预案相关要求开展应急培训。社区应加强防灾减灾、应急管理、安全使用燃气等科普宣传教育,将防灾减灾、处置燃气事故等纳入居村干部、社区工作者、居村民小组长、业委会成员、物业服务人员岗前培训和继续教育内容。

  9 附则

  9.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负责解释。

  9.2 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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