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宣传】严查燃气违法行为 守护燃气安全底线

来源:上海城管      发布日期:2026-03-13

  燃气安全事关公共安全大局,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切身利益。2025年起,上海市城管执法部门承接燃气领域执法事项,依法履行燃气安全执法职责。为维护公共安全秩序,防范和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本市城管执法部门对近期发生的两起燃气管道损坏事件依法开展调查并予以严肃查处。

  案例一 

  近日,虹口区广粤路奎照路路口,上海某市政建设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因施工不当造成燃气管道破损,引发火情。虹口区城管执法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9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相关规定: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毁损、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二

  近日,青浦区蟠秀路蟠中路路口,上海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在施工过程中,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造成燃气管道破损,导致燃气泄漏。青浦区城管执法局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相关规定: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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