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动态
东莞拟立法为燃气事故建立损害赔偿机制
来源:中国城市燃气协会 发布日期:2016-10-17
9月27日,东莞西溪村寮东路223号百货店因无证经营燃气被查处,现场发现69个气瓶,其中近半为过期气瓶。
东莞阳光网讯 随着全市然气用户数量的不断增加,燃气设施数量和范围不断扩大,社会公众对燃气行业的管理及燃气安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东莞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起草了《东莞市燃气管理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并于近日正式发布,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老旧住宅小区将逐步推广管道燃气
燃气管道供气比瓶组站和瓶装燃气在安全、便捷方面更有优势,能更好地规范居民燃气使用,减少燃气事故的发生。但目前东莞也存在大量没有覆盖管道燃气的住宅,该如何鼓励管道燃气的建设和推广?
在《管理办法》中,设立了鼓励对管道燃气的推广条款。如第二十条中规定:进行新区建设、旧区改造,应当按照城乡规划和燃气发展规划配套建设燃气设施或者预留燃气设施建设用地。
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燃气管网已覆盖的区域,禁止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等临时供气装置供气。原已建设仍在使用的气化站、瓶组站等临时供气装置应当逐步接入市政燃气管网供气。燃气管网暂未覆盖的区域,使用单位可按有关技术规范建设气化站、瓶组站等临时供气装置供气,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企业进行供气和维护保养;相关企业应当定期检查气化站、瓶组站等临时供气装置,保证供气装置的安全使用。
而如果违反规定,在燃气管网已覆盖的区域内新建小区气化站、瓶组站等临时供气装置的,将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建设单位将受到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在《管理办法》中还提及,将对具备管道燃气供气条件而尚未安装燃气管道的老旧住宅小区,逐步推广安装燃气管道并使用管道燃气。
拟为燃气事故设立损害赔偿机制
2015年中秋节,家住横沥的傅女士因燃气灶爆炸被烧成重伤,治疗费用估计达到140万。家属与物业就责任归属、赔偿金额问题起了纠纷。而通过法律途径获得赔偿也需耗时。怎么办?
东莞市城管局表示,燃气事故发生后,往往带来严重的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如果没有完善的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机制,很容易造成受害者难以及时接受有效的救治,从而造成社会不稳定因素。
因此在《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六十二条对燃气公用基金、燃气责任保险、责任追究机制做出了特别规定,力图构建起一套完整的燃气事故损害赔偿和救济制度,保证燃气事故受害者能够得到及时救治,财产损失得到足额赔偿。
在第三十八条中规定:鼓励燃气行业协会组织各成员单位设立燃气公用基金,用于燃气安全宣传、对违法经营行为举报的奖励和对燃气事故受害人的救济。
第三十九条中规定:鼓励燃气经营企业根据其经营规模购买足额的燃气公众责任保险,以保证其在燃气事故发生后具有足够的赔偿能力,燃气用户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赔付。鼓励燃气经营企业主动为燃气用户购买燃气事故责任保险。提倡燃气用户投保燃气事故责任保险,承保公司可按照合同约定委托燃气企业代收保险费。
而在第六十二条中则将燃气事故按自然事故、责任事故和非常事故三种情况进行处理:因难于预防不可抗力因素引发的事故,属于自然事故,由受害人所在单位和燃气经营企业会同有关保险部门予以处理;因违反有关规定,人为造成的事故,属于责任事故,应当由直接责任单位或直接责任人员承担责任,直接责任单位或直接责任人员已经尽到监管职责的除外;利用燃气进行自杀、他杀或有意进行破坏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市民举报“黑气站”将获奖励
2016年3月30日上午,麻涌川槎市场附近,一家液化石油气充装点发生爆燃起火,造成1人受伤,而充气点里面还有几十个煤气瓶。
2015年11月19日,李小姐在租住的位于东莞市东城区桑园某公寓房间,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过程中,因钢瓶煤气阀漏气,在点火过程中发生煤气爆炸导致全身烧伤。
这些事故的背后都可窥见”黑气站”的身影。
为此, 《管理办法》中规定燃气经营企业无证或者超越行政许可范围经营,有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的,将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没收气瓶、运输工具以及其它用于违章经营活动的器具,并可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冒用其他企业名称或者标识从事燃气经营、服务活动,依照有关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公安机关将负责对危害公共安全的非法存储、销售燃气以及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燃气盗用行为和破坏燃气设施行为等行为的依法查处。依法没收的气瓶将送交质量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受委托企业抽取的燃气和处理报废注销的气瓶所得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依照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而为让公众参与监督举报,在《管理办法》中还规定支持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本市燃气事业进行社会监督。对举报燃气违法经营行为、燃气设施破坏行为和燃气安全隐患,有效避免重大风险、挽回重大损失的有功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与奖励。